时事透视


2018年10月,在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访中国之际,双方签署了52个日中第三国合作项目。但是,这些合作项目日本政府并非没有附带条件,也不意味着日本决定参加“一带一路”。日方向中方提出了四个条件,即开放性、透明性、经济性和(受支援国的)财政健全性。这意味着日方向中方提出了日中合作的要求。


在2017年6月安倍最先提出的这个条件,在2018年5月中国总理李克强访日时,以及同年10月安倍访华时也反复阐述过。虽然到现在为止,中国一次也没有表示接受这个四条件,但在2019年4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政府提出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一带一路债务持续性原则”“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等原则,这些不仅回应了日本提出的四个条件,也表示要制定应对来自世界批判的制度和规则的大方向。


这个方向在2019年6月二十国集团(G20)峰会也得到继承。6月8日、9日在福冈召开的G20财政部长会议上,提出了考虑接受基础设施投资的国家偿还能力的原则,这个原则在大阪G20首脑会议上得到通过,被定为《G20高质量基础设施投资原则》。


该原则具体有六条构成,“原则一:为推动可持续增长和开发,最大程度发挥基础设施的积极作用”中明确使用了“财政健全性”这个词。“原则二:考虑项目周期的经济效益”,将经济效益本身作为标题。另外,在“原则三:在基础设施投资之际纳入环境因素”和“原则六:加强基础设施治理”的条文中,阐述了透明度,“原则五:在基础设施投资之际纳入社会因素”中展示了“开放性”。也就是说,通过包括日中两国在内的G20接受了这些原则,虽是间接地,但也就是中国接受了日本所提出的四个条件。


实际上,日中之间52个第三国合作项目并非全部都顺利开展。目前,有的项目进展快,有些则停滞不前。这52个项目在日本经济产业部和中国商务部的网站上公开。通过此次中国间接接受四条件,达成协议的合作项目是否会一气呵成地前进呢?答案是“不一定”。


这也可以说和中美谈判一样,即使在语言上达成一致,实际上还要看协议如何履行。比如,虽说是“透明性”,但其定义也有所不同,虽说是“财政健全性”,但其严格的定义到底有多严谨还是个问题。因此,语言上的协议并未让问题得到解决,只不过是一个步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四个条件不仅仅关系到中日之间的问题。所谓开放性、透明性、经济性、财政健全性,不仅在美中谈判中,能否在“一带一路”与自由与开放印太(Free and Open Indo-Pacific,简称FOIP)之间进行协调是关键。


如果日本与中国能围绕这四条件进行对话和协调,中国在世界秩序中发挥的作用,也许也会获得积极的认可。在“脱钩论”和“零和博弈”论调盛行的当下,反复设定和认证这样的条件的意义极其重大。


作者是日本东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