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在一个平常的日子里,有人抛砖纵火,危及公众安全和财产损失,将面对什么样的罪名?警方可以逮捕查问吗?法庭可以审判治罪吗?
同样的,在一个有法治讲法理的社会里,无论为了什么合理诉求,当群众性运动发展至抛砖棒击、掷汽油弹、拨腐蚀液,严重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还是可以接受的暴力吗?警方维护治安而执法,在火线上以自身生命安全和暴徒们短兵相接,肉身搏击,在混乱危急之下出手反击,就一定是警察错用暴力吗?施暴者无过,治暴者违天,这是什么民主道理?
香港的动乱发展至今已数月,从新闻报道所获悉的信息和火爆画面来看,这应该算是一场理性的诉求还是暴力的狂袭呢?我们不需要懂得太多法理,单从理性的角度来评析,心中自然已有是非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