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极其宝贵的。即便是在人有尊卑贵贱之分的古代社会,家主也不可以任意残害或虐待奴婢下人,否则就得负起相关的法律责任。
早在秦代,擅杀奴婢就已有罪,汉以后的历代法令更是进一步禁止残害、虐待奴婢的行为。一旦触犯了法令,即便是王公贵族,也不能免于刑责。以唐宪宗时的宰相于颇的儿子太常丞于敏为例,他就是因为派人杀死并肢解别人的家奴,触犯了唐律,结果被处死,连他的父亲和兄弟也受到了连累,均被免官或贬官。
东汉光武帝刘秀也以“天地之性,人为贵”为理由,下诏“其杀奴婢,不得减罪”。连古人都懂得珍惜下人的生命,更何况是讲求人人平等的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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