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翰文
7月16日《早报星期天》刊登了一篇特稿《立遗嘱讲明白分清楚》。该文提供了不少实际例子,让我们获益不少。其中有一段“遗嘱常见错误中说:法庭只接受英文遗嘱,华文、马来文或淡米尔文遗嘱一概无效。当立遗嘱人不谙英文,必须有合格通译员签名证明立遗嘱人经过通译后,明白英文遗嘱内容,否则该遗嘱不受承认”。
我读了之后,顿感晴天霹雳。这是我从来不知道,而且觉得不可能的事,因为我的遗嘱就是用华文书写的。
我是纯华校生,对独立了52年的国家有一定的自豪感,尤其是建国伊始就将华文列为国家的官方语文之一,觉得与前英殖民地政府有不同之处,至少尊重了各民族的语言文化。虽然在52年后,还是英文一支独秀,那也是局势使然。
可是万万想不到,连人生最重要的遗嘱都不能用自己的母语或官方语文之一书写,否则无效,这似乎不合理。
立遗嘱是私人的事,若自己无法写遗嘱,才会求助于人(如律师)。用自己熟悉的语文写遗嘱,能够更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若有需要更改也可自己处理,无需事事找律师。法律为何不规定可用四种官方语文来书写遗嘱呢?
我不知道这条法律是殖民地政府遗留下来的,还是独立后订立的;订下这种不合情理的法律是否应该修改?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答复。
要在新加坡上律师楼写遗嘱也不是简单的事,除了要一定的费用,也不知道有什么律师楼提供这种服务。
据说在澳大利亚有官方机构专门给人代写遗嘱,并代为保管,非常方便。我国政府是否有这方面的机构?如果想要普及人民写遗嘱,是否应该成立这样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