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联合早报·交流站》12月15日刊登刘十妹读者的投函《公寓管委会行为谁监管》。有关刘读者指她的公寓管委会对其委托的管理代理的建议照单全收,以及管委会受谁监管这两点,我想分享一些意见。
公寓管委会是根据建筑维修与分层地契管理法令(Building Maintenance and Strata Management Act)成立的法人个体,职责在于管理和维修公寓的共用设施,以维护附属业主(subsidiary proprietor)的利益。管委会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决议或制定的附属细则(by-laws)不能抵触法令。
按照法令,管委会可以在附属业主授权下委任管理代理(managing agent),以负责公寓的管理及维修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遴选管理代理或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合同时,若管委会成员与第三方存在利益关系,该成员必须申报,且不可参与该项目的讨论和投票,以避免管委会成员为自己谋私利。
在考虑委托哪一家管理代理时,管委会可以参考新加坡测量师与估价师学会网站提供的受认可管理代理(Accredited Managing Agents)相关资料。这些受认可的管理代理必须遵守一些指定的守则,服务素质也达到一定的合理水平。
在委托管理代理后,虽然管委会可以把公寓管理与维修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委托给管理代理,但管委会应该拟定一套良好的内部监控与管理机制,而不是对管理代理的任何提议全盘接受。例如在考虑聘用维修泳池服务公司时,管理代理必须为管委会提供最少三家公司的出价,让管委会斟酌价格与服务是否合理,才做出决定。
另一方面,若附属业主想更了解管委会的运作或更进一步关注公寓的维修与管理事宜,可以出席常年大会,并提出任何相关疑问。此外,附属业主也有权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在付一些费用后,查阅管委会的会议记录、账簿记录等文件。
如果对管委会或管理代理的服务素质极度不满,附属业主可以先采取以和为贵的方式,与管委会或管理代理进行沟通协商,以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沟通最终闹僵,附属业主可以寻求分层地契局 (Strata Titles Boards)的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