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站:雇佣合同变更需雇佣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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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3月16日刊登梁文乐读者的投函《削减工作日的疑问》:

我们的雇佣法令列明了雇佣的基本条款和条件,雇主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雇主和雇员根据服务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虽然雇佣法令没有规定最低的工作时数,但规定了最长的工作时数,以保护弱势工人的利益和福祉。

雇佣合同须列出雇主和雇员之间商定的雇佣条款和条件。因此,未经雇员同意,雇主不得更改这些合同内容。如须更改聘用条款和条件,雇主及雇员应努力协商,并达成双方可接受的协议,同时顾及业务需要及雇员的关切。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最初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必须保持不变,但任何一方都可以发出通知及终止雇佣关系。

根据有关法令,雇主如欲调低S准证持有者的月薪,必须向工作证件处处长(Controller of Work Passes)提出申请,后者将重新评估该外籍雇员的S准证资格。如果该外籍雇员被确认不再符合S准证的资格,雇主必须根据减少的月薪为该雇员申请正确的工作证,否则雇主不能擅自减薪。雇主随后可选择终止雇佣合同,并在支付所有未付工资后将雇员遣返回国。未经工作证件处处长批准,擅自调低S准证持有者月薪的雇主,可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或最高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如果公司正在进行结构性改革,而雇员可能在此过程中失业,雇主应尽早以谨慎的方式通知雇员。雇主也应与劳动力发展局及全国职工总会就业与职能培训中心(e2i)等机构合作,协助受影响雇员寻找其他就业机会。

人力部已就梁先生的关注事项与他取得联系。公众可向人力部询问,或透过人力部网站(https://www.mom.gov.sg/employment-practices/employment-act)查阅更多关于雇佣法令的信息。

人力部劳资关系及工作场所署署长田诒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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