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站:出租卧房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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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于2017年4月出租一个房间。我们请经纪拟定租约,月租900元。租户签约付了900元订金后,我才发现经纪在合约中注明的条例“不能开24小时冷气”含糊不清,可被解读为可以开23.9个小时的冷气。为免日后有争议,我请经纪向租户说明冷气机一天最多只能开14个小时,若有意见可再商量。经纪说很难说服租户,但会安排我们联络商量。


眼看搬迁日期已近,却迟迟没有得到租户的回应,我问经纪可否不租给他,可否要他的户头号码以退回订金?经纪说可以,租户同意给户头号码。不久后,经纪传来租户的短信,指我们擅自给租约加条例,还单方面取消租约,限我们在隔天中午前退回他的订金,并要求赔偿,因为他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找到房间,可能没地方住。


我们觉得租户不讲理,自己不要协商在先,又答应给户头号码,就是同意不租房了。倘若真的担心没地方住,应该与我们协商。我们在限定时间前退回他的订金,后来他通过小额索偿庭向我们索赔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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