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感谢黄精明读者对公共服务部门办事作风的观察。
公共部门的采购作业是根据公平、透明和物有所值的原则进行,我们目前的财政和采购条例,并没有规定因采购拖延而没有用到的款项,在财政年度结束后要归还给部门的财政处。在合同发出之前,合同必须由一个鉴定委员会来评估,并由独立于鉴定委员会的审批委员会来批准。
以黄精明读者所举的例子来说,如果A司长是因为担心所拨给他的项目的款额,在下一个财年会无法获得而介入作业程序,我们要指出这个公职人员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我们欢迎黄先生和我们联络,以解决他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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