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当街砍断女童头颅案 凶手因精神障碍逃过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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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立委吕玉玲认为,被告因“两公约”免死“太过牵强”,她将要求修法,待台湾成为“两公约”缔约成员后,才需受到规范。台湾民众对此也愤怒,认为不适用的公约成了杀人犯的“免死金牌”。

去年震惊台湾社会的一起杀童案昨天一审宣判,当街砍断三岁女童头颅的男凶手,因保障精神病患者权益的法规逃过死刑,被判无期徒刑,引发舆论不满。

去年3月28日,时年33岁的被告王景玉在台北市内湖区,持菜刀对小名“小灯泡”的刘姓女童猛挥23刀,袭击颈部,致使身首异处,当场死亡。

这起冷血杀人案引起台湾社会哗然,也重燃死刑存废的争论,但女童母亲王婉谕曾公开表明,反对“除之而后快”的大众心理,盼法院能审酌犯罪成因,好让女儿的牺牲,“能在绝地里找到价值”。

经近一年审理,由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审判长蔡守训等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昨天宣判时指出,被告经台北荣民总医院鉴定为“思觉失调症”(即精神分裂症)患者,其杀人动机乃受失调症所产生的妄念驱动。根据判决书,被告妄想自己是“帝尧”,并深信杀害女童后“就会有四川嫔妃来找我,完成传宗接代”。

然而,合议庭认定,被告行凶时,其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均与常人无异。例如,被告干案前特地购买新菜刀,且知道要躲避他人监督,又懂得选择最佳时机及对象犯罪,显然明知杀人属违法行为,也具有控制自己行凶的能力。

根据台湾法律,刑法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本案检察官也具体求处死刑。不过,合议庭指出,台湾分别在2009年和2014年施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即两公约)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依照上述公约的解释意旨,法官不得对精神障碍者和身心障碍者科处死刑。但合议庭也认定,被告再犯风险高,犯后也没有丝毫罪恶感、同理心和悔意,因此判处刑度第二高的无期徒刑。本案可上诉。

“两公约”和《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均为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公约,由于台湾在1971年已退出联合国,应不受约束,但台湾仍基于“健全人权保障体系”,自行施行相关法规。检察官之前在庭上就曾指出,“两公约”内容仅针对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况且不适用于犯下“情节重大之罪”者。

对判决不满的国民党立委吕玉玲认为,被告因“两公约”免死,“太过牵强”,她将要求修法,待台湾成为“两公约”缔约成员后,才需受到规范。台湾民众对此也愤怒,认为不适用的公约成了杀人犯的“免死金牌”。

王景玉长年无业,经济来源主要靠已退休的父母提供,有毒品前科。他昨天戴着黑框眼镜,身穿白色汗衫和运动长裤出庭,闻判时面无表情。“小灯泡”家属,包括亲眼目睹女儿遇害的王婉谕昨天没有出庭,也未发表声明。至于会否采取后续行动,家属委任律师受询时态度低调,频频以“没有”回应。

自命案发生以来,王婉谕曾表示选择原谅被告,因为“这不是靠立什么法、怎么做处置,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也呼吁各阶思考如何修复台湾司法,为社会带来更多反思与推动制度进步的可能。

去年底,王婉谕获邀加入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筹备委员会,并提案“落实侦查不公开”,最终获得多数委员认同。外界认为,该提案的作用在于避免媒体不当报导或舆论公审,也将避免“小灯泡”案发初期,媒体过度报导造成被告遭社会歧视与仇恨,被害者家属遭到更大压力的局面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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