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情

涉煽惑他人集结包围警察总部 黄之锋判入狱13个半月

黄之锋(右)及林朗彦昨天被判即时入狱后,被送回到荔枝角收押所。(法新社)
黄之锋(右)及林朗彦昨天被判即时入狱后,被送回到荔枝角收押所。(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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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此案的裁判官王诗丽说,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一连串行为的目的是冲击警方,挑战警方权威。前香港众志主席林朗彦及成员周庭则分别被判监禁7个月和10个月。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涉嫌去年6月21日包围警察总部,昨天被判入狱13个半月。这是黄之锋从政近10年来被判刑期最长的一次。同案的前香港众志主席林朗彦及成员周庭,则分别被判监禁七个月和10个月。三人即时入狱。

一度有逾9000示威者在场

审理该案的裁判官王诗丽批评,黄之锋在集结前一天的多个信息显示,他对集结的细节已作考虑和安排,其煽惑行为“非一时意气用事所致,而是经过深思熟虑”;而当天三名被告伙同犯案,均为积极参与者。他们煽惑示威者在警总外集结,集结历时超过15小时,其间一度有逾9000名示威者在场,导致在场人员安全受威胁,也阻塞交通。

王诗丽也指出,黄之锋一连串行为的目的是冲击警方,挑战警方权威,而警员是维持社会治安的支柱,警总是警方执法的标志建筑,故此他组织的集结比其他更严重;周庭则积极参与该集结,包括在场长时间逗留,从旁协助黄之锋等。

她强调,为保障公众利益及以防有人“有样学样”,须判以阻吓性刑罚,即时监禁是唯一合适选项。而三名被告在当前骚乱事件和大规模的公众抗议活动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案,令案情更严重。其中黄之锋为煽惑他人集结的“领导者”,须采较高的量刑起点;林朗彦因有四项相关案底,也须加刑,才能有足够阻吓作用。

周庭闻判后忍不住流泪,并在犯人栏内痛哭;黄之锋进入羁押室前向公众席大叫:“知好难捱,撑住呀!”林朗彦则大声叫:“绝不后悔!”

在延伸法庭,有旁听者闻判后大呼“搞错呀”,也有人失声痛哭良久。院外,则有市民开香槟庆祝,引起部分持相反意见人士不满,双方发生争论。

英国外长促停止扼杀异议

黄之锋等人被判入狱的消息,引起一些国际人权组织与政要关注。英国外长拉布发声,敦促香港和北京当局停止扼杀反对派的运动。他也说:“检控决定必须公平公正,香港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得到维护。”另一方面,台湾执政党民进党则指责,中共与港府等于宣告香港自由已死,将受世界民主国家抵制。

中国大陆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昨天被问到有关问题时回应:这不是外交问题。

该案控状指,去年6月21日,大批港人在立法会综合大楼附近聚集,黄之锋和林朗彦以扬声器煽动在场人员包围附近的湾仔警察总部,周庭在旁参与。三人被控以“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

周庭及林朗彦早前认罪,黄之锋则否认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他承认其余两项罪名。

今年24岁的黄之锋,在2011年创立学民思潮,踏上从政之路,之后多次被拘捕并入狱,包括2014年占领运动期间违反禁制令被判入狱三个月,以及非法闯入政府总部广场入狱两个月。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执业大律师马恩国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指出,这次黄之锋是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三年。由于他在开审前认罪,可获扣减三分之一的刑期,判入狱13个半月是合理的裁决。

马恩国认为,《基本法》允许港人合法集结和游行,但不少港人在去年反修例期间未经警方批准就集结游行,这次判决对社运人员会有阻吓作用,提醒他们切勿以身违法,“尤其黄之锋作为名人,这次判决给社会一个‘有法必执’的信息。无论你是名人,或者是出自什么良好的理念,犯法都一定会受到惩罚。”

马恩国也指出,《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成功阻吓了部分港人的违法行为,而冠病疫情也让大部分港人更关心经济问题,他建议港府在经济振兴方面多做工作,以挽回港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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