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过好几篇有关非法杀人罪的文章,这一篇就总结这一题目。


其中有一篇我曾提到非法杀人罪有三种类型,即谋杀、严重误杀及较轻的误杀。2013年以前,凡触犯谋杀罪,凶手一定要面对死刑。但2013年政府修改了法律,某些情况下的谋杀,法官可酌情判凶手死刑或终身监禁外加鞭刑。也就是说从刑罚的轻重来分,谋杀案又可分严重或较轻。


所以非法杀人罪现在可分四种类型:


1.严重的谋杀:凶手杀人的意图是很明显或行为凶狠冷酷,非置人于死地不可,这样的杀人犯一定会面对死刑,即犯了刑事法300(a)条。


2.较轻的谋杀:又分三种情况:(a)杀人者蓄意造成他人某种体伤,而这种体伤在一般情况下足以造成死亡(即故意伤人要害而致死);(b)蓄意造成某种体伤,杀人者知道这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也是故意伤人要害而致死);(c)杀人者做了某种行为,他知道这行为极为危险,肯定会造成死亡。这三种情况是刑法300(b)(c)及(d)条文。凡有这三种情况之一,法官可判凶手死刑或视案情是否恶劣,而判凶手终身监禁外加鞭刑。


3.严重的误杀:凶手本来应被判谋杀,因有减刑的因素,如受突然激怒而失去自我控制力,或为了自卫但超出自卫的范围而致他人死亡,或在突然打斗中致死(但没有预谋)或公务员在执法时,行为超出法律给予的范围。——可判终身监禁加鞭刑,或不超过20年的监禁加罚款或加鞭刑。


4.较轻的误杀(凶手虽知道其行为可能造成死亡,但并无造成他人死亡及严重体伤的意图)。——不超过10年的监禁加罚款,或加鞭刑,或这几种惩罚的组合。


1996年发生的一宗凶杀案,是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一名29岁青年与23岁女友发生情变,该青年尚欠女友几千元银会钱,两人遂相约见面商量还钱的事。见面时青年带上事前买好的刀子,被告见到女友时告诉她他心碎了,很想自杀,但女友却说“你一无是处,我想你不敢自杀,我已有男朋友,现在很快乐,你的死与我无关。”青年受不住这些话刺激,便拿出刀子,捅了前女友14刀,其中7刀是致命伤。


青年因此被控谋杀(当时若罪成一定要处死),但他辩说是被突然激怒,失去控制力而杀人。高等法庭也认为他并无意杀人,因此判他较轻的误杀罪,坐牢10年。控方不服,向上诉庭上诉。上诉庭虽也同意被告是因被激怒而杀人,属于误杀,但捅了17刀反应过度,也令人愤慨,故改判他犯了严重误杀罪——终身监禁。这一案件我们看到被告罪状由谋杀,变成较轻的误杀,又跳回严重的误杀。若有去细读判词,便可了解法官在下判时确实考虑了多种方方面面元素,确实不易。


(作者为 Duane Morris & Selvam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