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组织与运作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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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的普通会员有许多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是,投票选出执行委员会以及有权被选为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委员。根据普通法,社团章程必须有行政机构的规定包括成立一执委会指导社团的管理,执委会在常年大会上由会员选出。如果章程没有说明如何选出执委会,会员也可授权几个人作为执委。从理论上说,会员也可只选出一人,由他去组织执委会,当然这种情形非常少见。无论如何,会员的投票选出或授权是必要的。没有经会员大会选出的或授权的执委会是违反普通法,也是违反会员之间的合同。


社团法令第四条指出,对宗教团体来说,若其章程对团体的正当管理和控制没有提供充分及足够条文的话,社团注册官可以不让它注册,第12条说,凡曾经非法用掉社团的钱,以及有犯过法而曾被部长宣布不宜当执委的人,皆不能当社团执委。换句话说,其他会员皆可被选为执委,社团注册官发布的社团管治指引第34条及35条指出执委必须在会员大会中由会员选出。


有些社团在选举执委这方面的规定是有些含糊,或虽清楚但一些做法也不太符合上面提到的法律原则。这些社团必须认真研究重新起草或修改其章程,创造性地把法律的要求和它的一些传统做法结合起来。当然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今年初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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