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西:社团组织与运作(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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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过一篇有关社团会员选举权的文章,有读者打电话问我,如果社团的选举是不公平和不合规则的,怎么去反对呢?


法院对社团会员的选举权非常看重。早在1877年英国的案例里,法院就说过法律一定会保护会员的选举权,也会保护章程或细则订明的选举条例。若有违反章程或细则的事发生,并有会员投诉,法院会判选举无效,必须重选。


一般社团在章程里(或执委会)所制订的细则内都会说明本届执委任期终止前一到两个月就要成立选举小组,说明候选人提名办法,提名截止日期,以及规定候选人资格。接下来要准备选票寄给有投票权的会员(一般规定拖欠三个月的会员没投票权),何时开票及委任监票人(监票人不能是候选人)。监票人提呈报告公布最后选举结果。这一切程序必须清楚说明(一些社团则遵循惯例,这也会得到法院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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