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思良: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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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我曾经和一家装修商打过一场官司,要我说,那是一个有纪念价值的记忆。

那时我买了组屋二手房,找了商家做一些装修项目,结果工程严重误期,给我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损失,加上其他一些施工质量问题,于是我扣下了最后一笔尾款没有付,与装修商交涉,要求适当减免,以作为赔偿。他们拒绝,去法庭控告我欠款不还,法庭来信要我出庭答辩,接到信我才意识到事态严重。我老板Q作风细致,看出我那几天在公司有点魂不守舍的,遂询问了原委,马上为我介绍了一位律师。那女律师给了我们极大的帮助,她专业能力强,通晓中英文,沟通利落,为人友善,而且她怀孕已几个月,其友善又增添了一份母性的温柔。以后每当我看到孕妇的广告形象,就会立刻联想到“法律”也没错,在我们这个“小红点”,法律孕育了社会所有的秩序和规则。这是记忆中第一点的“纪念价值”。

后来那案子经法官调解,于正式上庭前了结了。根据我出示的各项证据,法官建议装修商给出的赔偿额略大于我原先向他们要求的,这回他们接受了。

我还清楚记得,那天于法院内堂双方在法官面前陈述理由时,我和装修商的工头各执一词,那个工头五大三粗,他恼怒起来,指着合同上我的签名,责问我为何不履行付款协议,并气势汹汹地说了一些失去理智的粗鲁话语。那位女法官当即要他安静下来。随后,她晓以大义,劝告双方和解,且转头笑看那工头若有所指道:“若上了法庭,在对方律师盘问下,有些人就会大大声乱说话,那肯定是对自己不利的。”听了她一番刚柔相济的调侃,大家都笑了,包括那工头,内堂的气氛变得缓和平顺。

那一刻,我强烈感到,在座的这些人,各有各的性格脾气,各有各的社会经验,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本质上各人首先都是“人”法官不是“官”,律师不是“师”,通译员不是“员”,原告被告也非“告”……大家尊奉为“人”而各司其职,各显“神通”,来公正合理地解决一场争论冲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和前提正是:人人是人人。这是记忆中第二点的“纪念价值”。

调解完毕,双方一大帮人走出法院,站停在大厦的台阶上,那个工头闷闷不乐地对我说道:“这次装修你的房子我们可亏本了。”我严肃地回答:“那也是给你们一个教训。”虽然他满肚子的怨气,我心里也残存着一些不爽,我们还是礼貌地握手告别在一个真正体现出法制精神的国家里,人们相互之间是不会产生违乱纲常的仇恨的。这是记忆中第三点的“纪念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和前提正是:人人是人人。 ——陆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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