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讯)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50条款,如果马国或局部地区的安全、经济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而出现紧急情况,政府有权在国家元首御准下颁布紧急状态令。


马国最早颁布的紧急状态令是1948年马来亚共产党展开武装斗争后,英殖民政府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直到1960年7月31日才解除。


第二次的紧急状态是马来亚半岛于1969年5月13日爆发一场种族冲突事件(五一三事件)。事发起因是当年联邦反对势力在1969年举行的第三届全国大选中获得50.9%的得票率,第一次超越联盟政府(国阵之前身)。


5月11日,反对党进入吉隆坡庆祝胜利及游行,触怒了巫统一些激进党员而举行反示威;5月13日,两派人马在街头短兵相接,最终演变成为流血事件。


国家元首通过时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的建议,于5月15日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政府实施戒严,民众只有在傍晚才被允许出行或骑脚踏车上街购物,且不准乘坐汽车。


全球至今79国实施紧急状态抗疫


马国也曾经两次因印度尼西亚林火引发严重霾害而宣布紧急状态,即1997年9月19日在砂拉越州,以及2005年8月11日雪兰莪州瓜雪及巴生港口的空气污染指数超过500点,达到危险水平,宣布进入烟霾紧急状态。


沙巴州去年9月26日举行州选后,当地冠病疫情恶化。元首11月18日同意对三脚石国会选区颁布紧急状态令,展延补选,以免疫情扩散。一个月后,元首12月16日同意在霹雳州宜力国会选区及沙巴布加雅州议席选区颁布紧急状态令,以展延这两场补选。


其实,马国并非唯一颁布紧急状态令应对冠病疫情的国家。据国际非政府组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CCPR)的数据显示,自全球暴发冠病疫情以来,至今已有79个国家包括泰国、菲律宾、意大利、西班牙、法国、阿根廷、美国、日本及秘鲁等曾经实施紧急状态应对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