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对安排出国嫖雏妓罪犯 设判刑考量及两年半刑罚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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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靖豫 报道

peckgek@sph.com.sg

法庭在考虑为人安排出国嫖雏妓罪犯的刑罚时,应先判定被告是不固定作业、非牟利的罪犯,或是手法老练、大规模团伙的分子。大法官驳回首名安排出国嫖雏妓的被告就总刑罚的上诉时,设下两年半监禁的刑罚考量起点。

大法官梅达顺昨天确认国家法院对曾春鸿(32岁,译音)施加四年八个月的刑罚时,发表判词为安排出国嫖雏妓的罪行设下判刑考量和刑罚起点。

他说,法庭判刑时应考虑,被告的罪行加强了多少出国嫖雏妓的需求,以及罪行的规模(或能反映对雏妓可能造成的伤害)。因此,法庭可以了解是被告招徕嫖客或嫖客主动找他、被告在安排上提供嫖客多少协助、嫖客最终有否成行和所造成的伤害,目标雏妓的年龄和人数等。

大法官说,基于这类罪行难以发现,设下判刑基准有助传达强有力的阻吓信息。大法官说,非固定、非牟利为人安排出国嫖雏妓的罪犯因罪责较团伙分子轻,面对的刑罚起点为两年半监禁,然后由法官进一步根据求情或加重刑罚的因素决定监刑。

“这(两年半)为(该条文)最重刑罚的四分之一,我认为这是恰当的起点,因为有强烈的阻吓需要。”

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间,曾春鸿135次传送色情材料给他人,这些都是未成年女生的性爱图像和录像,当中年纪最小者仅两岁。2013年1月30日,警方接到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通知后,派卧底联系曾春鸿,声称想到越南找雏妓。2013年12月24日至30日间,曾春鸿传送给卧底到国外嫖雏妓的资料和色情材料,提议安排对方到柬埔寨,但要对方先转账1000元作为飞机票和柬埔寨住宿费用。

曾春鸿2014年3月1日在成行前落网,并被控散布色情材料、安排国外嫖雏妓旅游和拥有色情影片等145项控状。曾春鸿承认12项罪名,并同意其他133大部分相同的控状交由法庭下判时一并考虑。

曾春鸿列出三项理由促大法官减刑,即出国嫖雏妓最终没有成行、警方布局诱捕他以及他有恋童癖。

然而,这些理由为大法官逐一驳回。大法官认为曾春鸿罪行严重,应被判高于两年半的判刑起点,因为他不是纯粹做出安排,还自称是确保旅行既有收获又安全的识途老马。

“这就是推动嫖雏妓旅游需求的关键。缺乏这点,有打算的嫖客不会到所建议的地方去,因为他没有推动力或信心能开展并持续非法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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