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意其参与度低 卖仿冒品女子上诉得直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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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洁梅报道)中国籍女子从广州进口超过6000件仿冒名牌货到本地出售,在商标法令下被判监14个月,提出上诉后成功减刑至九个月。高庭法官同意女子的参与度不高,只属于“中低”度,主要是在协助男友经营生意。

上诉人谭薇(33岁)与新加坡籍男友赵毅成(32岁)开店售卖各种仿冒名牌货,包括发夹、皮包、鞋子和手表等,原有三家店。2012年11月,赵毅成因毒品案被判入狱,上诉人继续独自经营生意。2013年初,上诉人因难维持生意,通过赵毅成的哥哥询问狱中男友是否要关闭三家店。赵毅成同意关闭其中两家店铺。

监刑从14个月减至九个月

警方在2013年11月到城市购物中心扫荡谭薇仅剩的店铺时,起获数千件仿冒品。谭薇被捕后在商标法令(Trade Mark Act)下面对57项控状,控方以其中11项提控,其余交法官下判时考虑。

她去年10月被国家法院判坐牢14个月,因不服判刑提出上诉。国家法院法官当时下判时指出,上诉人在案中参与度属于“中”度。

不过,高庭法官赵锡燊本月20日发出判词指出,他同意上诉人律师的陈词,谭薇在事件中的参与度仅属“中低”度。在男友赵毅成服刑前,即2012年8月至11月间,谭薇只扮演商店职员的角色,直到男友入狱之后,才开始负起较大责任。不过谭薇在决定是否结束店铺生意时,仍得征询男友意见,可见她不是完全接管生意。

法官:须慎重考虑

是否单凭仿冒品数量判刑

法官也同意,单凭所涉及的仿冒品不能准确反映上诉人涉案的程度,也必须看物品的性质和价值。

他举例,售卖500件仿冒发夹或500对耳环的被告,罪行应低于一名售卖100件仿冒电玩主机PlayStation的人,但若法庭纯粹以物品的数量来决定罪行轻重,那前者的罪行程度就显得更大。

法官指出,法庭必须慎重考虑是否单凭控状的数量来决定罪行的严重程度。例如,相较于一名售卖同样数量但多种品牌仿冒品的人,单是售卖普拉达(Prada)一种仿冒品的被告因滥用的品牌商标较少,所以面对的控状也较少。不过假设所有情况相同,这两名被告的刑罚理应没有太大分别。

在考虑其他触犯商标法令的案例和其判刑后,法官认为,谭薇被判14个月监禁是过重的刑罚,九个月监禁比较适当。国家法院法官之前下令谭薇的其中三项控状,刑罚分开执行,高庭法官则改将其中两项控状的刑罚分开执行,谭薇的监禁因此减至九个月。(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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