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选总统制宪法委员会报告


宪法委员会指出,新机制遵照“自然夕阳”原则,一旦种族因素在选举中的效应式微,在以华族为大多数的社会里,公开选举也能有少数种族当选,“保留选举”机制就无须启动。


即使是只保留给少数种族参选的总统选举,准候选人仍必须像公开选举中一样,符合严格的竞选资格。宪法委员会因此认为,在没有刻意降低总统门槛的情况下,它所建议的新竞选机制不会抵触唯才是用原则。


由大法官梅达顺领导的宪法委员会在考虑了不同建议后,在民选总统制改革报告中将保障每隔一段时间有少数种族当选总统的“保留选举”制,形容为“最好的机制”。这项机制可确保每七届总统选举中,至少选出一名马来族总统与一名印度族或其他族群总统,因此委员会认为,机制设计不但不特别保障某个族群的利益,还涵盖多元种族主义与平等原则。


另外,委员会也指出,该机制遵照“自然夕阳”(natural sunset)原则,一旦种族因素在选举中的效应式微,在以华族为大多数的社会里,公开选举也能有少数种族当选,“保留选举”机制就无须启动。


“这表示我们可以在避免竞选制度变得过于规范的情况下,有效确保所有种族都有机会担任总统。”


为保障少数种族能有机会出任总统这个国家最高职务,宪法委员会建议,若连续五届选举没有某个种族的代表当选总统,第六届将只保留让该族群竞选;只有当没有合格候选人时,选举才会开放让其他族群代表竞选。


不过,在今年4月至5月举行的四场公开陈述会中,不少学者就反对这样的机制。大多数持反对意见者认为,任何“保留选举”机制都是与唯才是用原则相悖的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我国应继续朝无肤色之分社会发展


委员会在报告中反驳这个论点,认为只要维持总统资格标准,学者的论述就“很难成立”。“此外,既然候选人的种族可能影响部分选民的抉择,能力最强的候选人也不一定当选机会最高。”


委员会认同新加坡应继续向往成为一个不论种族与肤色的社会,但它在报告中指出,社会目前仍未发展至这个地步,要达到目标还需要多久也是未知数。因此,在争取进步的当儿确保每一个族群都有机会担任总统是“当务之急”,也是合理的做法。


“即使无法产生认同,这仍是我们必须接受的现实。”


至于以保留选举的方式确保少数种族当选总统可能被视为是敷衍少数族群的象征式调整(tokenism),宪法委员会承认这是可理解的顾虑。不过,它也进一步指出,不论竞选机制如何重新设计,这样的观感将无法完全消除。


“最后关键仍取决于候选人就职后能否以行为展现总统应有的庄严,以此争取选民的尊重。”


这些模式为何不适用?


宪法委员会在报告中针对保障少数种族候选人当选总统的模式提出具体建议,它在做最后决定前也考虑学者与公众的建议。


以下是委员会参考但最后未采纳的另两种模式:


模式一:副总统制/团体制(Group Representation)


两人以团队方式参加选举,团队中必须有一人是少数种族代表。当选后,一人担任总统,其竞选伙伴则以副总统或总统顾问理事会主席等身份履行职务。两人在任期内可轮流出任总统。


不合适原因


●如果一直是华人担任总统,而少数种族每次扮演副手角色,将无法达到检讨机制的目标,即保障少数种族出任国家最高职位。


●允许总统轮替将造成干扰,总统任期被打断,将影响选民对他的认同感。


●全职副总统职务有限,设立职务没有意义。


●如果总统顾问理事会主席是总统的竞选伙伴,他做出独立判断的能力将遭到质疑。


模式二:周期性保留选举制(Pre-assigned Cycles)


三届选举可视为一个周期,第一届选举只保留给华族候选人,第二届保留给马来族候选人,而第三届则保留给印度族候选人;也可将六届选举视为一个周期。


第二、第四和第六届选举是公开选举,第一、第三和第五届选举则是保留选举。


不合适原因


●机制太刻板,介入太明显。


●赋予少数种族过多保障,与选民种族分布不成比例,抵触种族平等原则。


●即使种族因素在选举中变得不再重要,这项硬性永久机制仍会持续运作,不但无助于推进社会价值观,反而会造成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