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耀故居事件特别报道

张志贤:兼顾李光耀想法 探讨房子处置方案 也考虑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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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李家故居争端】

张志贤演讲全文

张志贤解释了政府在处理和规避利益冲突时所采取的健全程序。李光耀故居具历史性标志意义,成立部长委员会仅为列出各种处置方案,以资政府未来须要作出决定时参考。

议长女士,

让我先回应几位国会议员就规范部长、担任政治职务者和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所提出的问题。

各位部长与议员都明白,我们的行为必须是光明正大的。为规范部长所拟定的《行为准则》自1954年就已经执行至今,最近一次是在2005年修订并于本国会公布。部长或担任政治职务者在其任期开始时,或者当有新人被任命担任政治职务时,他们都被会被告知这个准则。准则清楚表明,任何部长不能下令或要求任何公务员,从事或执行任何违背廉洁、中立、正直与诚实等公共服务核心价值的公务。

准则也清楚列明什么构成私人利益,要求部长透露这些私人利益,并注明他们不能影响或支持任何涉及他们私人利益的课题。部长更被严苛地要求光明正大,并确保他们的公共职责与私人利益之间,没有任何真实或看似存在的利益冲突。

就如李总理早前在其部长声明所说,总理在每一届大选后,都会给人民行动党的国会议员发出《操行守则》。其中的规定清楚地说明对国会议员行为的期许,包括在与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打交道时需要循规蹈矩并光明正大。这些规定也向媒体发布。

公共服务
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公共服务本身也遵循一套《行为准则》,标明公务员必须遵从的原则和条例。这会定期更新,并且通过印刷成册和挂上内部网公告给所有公务员。

公共服务严肃看待刚正不阿的价值。公务员禁止从事任何会造成公共资源被政党政治利用之印象的活动。公务员被要求维护公共服务的正直与声誉,以及公众对它的信任。这包括保守公共信息的机密性。当局不会未经思索就满足公众所提出的信息要求,而是会经过详细的斟酌。这同样适用于家里有亲人担任政治职务的公众。

要确保公务员明白且维护这些价值,这些准则在新进公务员的培训课程时会做讨论。常任秘书及法定机构的总裁也会通过全体大会,向他们的下属解释《行为准则》。这些说明大会也有讨论时间,以协助官员理解如何诠释并力行准则。

我此前已经多次通知本国会,公务员有多种渠道向他们的部门负责人或常任秘书举报任何可疑的事端。他们也可以向公务员首长、公共服务委员会或执法机构如警方或贪污调查局举报。

新加坡及新加坡人可以为我们公共服务来之不易的正直优良记录感到由衷自豪。在全球竞争力排名中,我们公共机构的透明度与效率,都得到“透明国际”、世界经济论坛和瑞士洛桑学院等组织的肯定。这是李光耀先生和我们的先驱领袖所共同建立的政府的关键支柱。公共服务坚决相信且全心履行李先生与其建国团队所设定的高标准。

成立委员会目的

现在让我回应几位国会议员有关欧思礼路38号部长委员会的问题。我将从三方面进行陈述:

第一,我们为何成立委员会;

第二,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以及

第三,我们下一步要做什么。

首先,我们为什么成立这个委员会。为建国总理李光耀的欧思礼路38号故居考虑各种处置选项,其实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与此同时,政府也说过会注意和尊重李先生对于房子的遗愿。对于所有具有文化遗产与历史价值的楼房与建筑,我们都会以正当的程序处理,并将这些元素纳入考量。

有的人误以为政府现在就要作决定。实际上部长委员会不会作决定,它只是制定一些备案计划,注明各种选项及其影响,为未来的政府提供参考,帮助他们届时能够在周详考虑后再作决定。部长委员会已向李显扬先生和李玮玲医生明确表明,部长委员会或内阁都不会作任何决定。只要李玮玲医生还住在房子里,我们也无需为此作抉择。这是李先生想要的,也是他在遗嘱中表明的。我们可能到了二三十年后才需要作决定。但如果李玮玲医生选择提早搬离,例如在几个月内这么做,那么内阁到时就得决定,事先研究的各种选项届时将派上用场。

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内阁成员也认为,提供给未来政府的各种选项若来自曾与李先生面对面讨论房子处置安排的部长,对他们做决定也是有帮助的。

李光耀先生2015年3月23日逝世后,李显龙总理于2015年4月15日通知内阁,他将回避参与政府针对故居作出的所有决定。这符合“部长行为准则”第三和第四段条款。总理回避决策是恰当的,因为他于公是政府领导人,于私是李先生的儿子,而且还继承了故居,构成了利益冲突。

由于李总理回避参与决策,内阁任何有关这个房子的决定都由我主持。内阁在2015年4月15日的会议上记录了这一点。2016年6月1日,在我主持的内阁会议上,通过国家发展部长所提出的建议,成立一个部长委员会,为欧思礼路38号探讨一系列可行的处置选项。在此之前,有关这方面的工作已在公务员之间展开,并在有需要时进行跨机构的咨询工作,相关部门的部长也会在必要时将问题提呈给我,或不包括李总理在内的内阁会议。我支持国家发展部长成立部长委员会的提议,因为这将加强就这个问题的协调与监督。

我主持这个探讨欧思礼路38号房子处置选项的部长委员会,包括了负责相关课题的内阁成员。他们是负责历史文化的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傅海燕、负责土地问题的律政部长尚穆根,以及负责城市规划的国家发展部长黄循财。

这个委员会与内阁所设立的其他委员会一样。内阁时不时会设立委员会研究具体问题,包括我所主持的智慧国与数码政府、人口、全国科研以及气候变化等问题。副总理尚达曼也提供了他主持的一些部长委员会的例子,如樟宜东的发展计划。我们现在甚至有个工作小组专门探讨配方奶粉问题。它们都是内阁例常工作的一部分,与任何大机构的董事会无不同。我们很少有必要对外宣布这些委员会的成立,因为它们涉及的更多是政府内部的工作程序与协调。这没有什么不寻常的。

这个安排与许多外国政府所成立的内阁委员会相似。这些委员会最终将向内阁作出汇报,而内阁则是以集体责任制的原则操作。这是重要的考量,即使内阁成员在观点上有分歧,一旦内阁做了决定,所有成员都必须集体为决定承担责任。这对我们而言依旧是有效的考量。

委员会职责有哪些?

第二是委员会的工作。其职权范围是:

一、评估房子在历史和文物上的重要性;二、李光耀先生对房子的相关意愿;三、有关房子和邻近地区的可能计划,和迈向未来的可能选项。

因为要征询李光耀孩子的意见,我们于2016年7月27日分别致函李显龙、李玮玲医生和李显扬,通知他们政府成立了一个由我担任主席的部长委员会,来探讨处理欧思礼路38号的选项(和其含意)。委员会将进行各方面的考虑,包括李光耀先生对这问题的看法是什么。

让我进一步阐述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这三方面。

评估房子历史重要性

关于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第一部分:为何政府需要牵涉其中?政府有责任考虑任何有历史或文物意义的建筑物的公共利益,也有一系列的权力来公告限制或征用这些建筑物。我必须强调,政府非但有执行的权力,更有义务来决定怎么做。政府不能把决策责任外包。无论如何,任何一届政府都得决策并承担执行的责任。

政府必须仔细研究每一栋建筑物是否应保留或保存。当前,共有72座建筑物和建筑结构被公告为国家古迹,其中一些还是私人住所。我们也保存了超过7000栋建筑物。其中不少是独立前的,在早期移民时期和殖民地时代,比如海军司令前官邸(Admiralty House)、资政第和晚晴园。

独立时期的建筑物少得可怜,且已经有呼声要保留它们,比如新加坡信托局在中峇鲁所建的几座组屋。对于那些不认识新加坡信托局的人,那是现在建屋发展局的前身。

自1960年代直到1980年代,我们清除了成片的住宅区并拆除很多建筑物,以便进行城市的重新发展,在土地稀缺的新加坡腾出空间给新建筑物。当时我们必须尽快满足人民安居,以及工业和商业用地的需求。

当我们回首当年,我们或许在一些例子上操之过急。确实,当仅存的历史性建筑物越来越少,它们作为历史联系的价值也越来越突出:旧店屋和仓库、土生华人房子、“黑白洋房”、武吉布朗。随着年月的流失和记忆的模糊,更多新加坡人也向往保留这些逐渐减少的历史遗物,无论是因为其建筑特色或所代表的历史。

在一些情况下,房地产业主或公众认为应该保留一些建筑物,不久前的旧国家图书馆就是例子。但因为发展上的需要,它必须被拆除让路。在另一些情况,业主申请进行重新发展,但却被指示保留具历史和文物价值的建筑物,并往往必须放弃重新发展所可能带来的巨额金钱上的利益。我们有处理这些事务的法律程序,从不轻易作出决定。最终的决定在于政府。国家发展部长在稍后发表演讲时将进一步说明。

这些公众利益和考虑同样适用于欧思礼路38号。它是我们建国总理的住所。在其底层的饭厅,李先生及我们的建国领袖的许多关于新加坡未来的重要讨论和决策都在那里举行。随着李先生与我们先驱一代的领袖,乃至整个先驱一代相继过世,这个时期的历史性标志的意义也提高了。欧思礼路38号正是我们历史这个重要转捩点的关键标志。既然我们现在不必决定如何最好地维系这个衔接过去的重要历史链接,当前最好的做法,是避免采取诸如拆毁或重建的不可逆手段,以便我们有时间平心静气思考,从历史性去权衡不同的选项。

考量李光耀对房子想法

以欧思礼路38号来说,关键考量是李光耀先生对房子的想法,也就是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第二方面。委员会在探讨各种可能选项时,特别注意到必须尊重李光耀的意愿。正因如此,我们才征询他的子女的意见。

在2011年7月同内阁会面时,李光耀表达了要拆除房子的意愿,但也仔细聆听内阁成员的看法。那不是一场剑拔弩张的讨论,而是一场深思熟虑的讨论,他表达了个人的意愿,也聆听了内阁成员的看法。他适当地传达了自身的意愿,没有向内阁发出指示。他了解政府的责任,和同这事相关的法律如何运作。他在五个月后写信给内阁,表示对这件事进行了考量。刚才,总理向议员们念出了这封信的内容。这是李光耀最后一次就这件事同内阁正式沟通。

之后,我们从李光耀的遗产受益人那里得知,他也在他最后一份遗嘱的第七段,表达了如何处理房子的意愿。这一点议员们应该知道。这段落主要有两部分,还有第三部分表示可以公开这段落,让人们知道他的意愿。

部长委员会在2016年7月27日致函李先生的所有子女,邀请他们与委员会分享任何他们愿意透露的关于李先生对于建筑物的想法,以及与他的想法有关,却没有公诸于世的背景或情节,以便作为参考。诚然,委员会征询三个子女的看法是题中应有之义。

李光耀的子女致函给委员会,提出不同的意见,包括最后一份遗嘱的草拟。委员会让各方有两次机会,针对另一方的看法提出意见。实际上,委员会收到不同的意见,凸显就李光耀的意愿征询他们的看法是至关重要的。

议长女士,李显扬对委员会作出各种毫无依据的指责。他今天又重复了同样的指责,无视我们为他提供的书面回复。实际上,自他被告知委员会设立之后就一直如此。请议长女士允许我把我的新闻秘书昨天的回复传给议员们。双方你来我往的多次说法,可能让议员难以一窥全貌。请议长女士允许我读出这段:“李显扬先生2017年7月2日的声明,对他与部长委员会之间关于欧思礼路38号的沟通,做了片面与不准确的陈述。”片面与不准确。“委员会在2016年7月,寻求李显扬先生和李玮玲医生就过世的李先生的意愿和想法表示意见。在最初的信函里,委员会向李显扬先生和李玮玲医生清楚表明委员会工作的目的和范围,包括成立的宗旨、汇报对象(也就是内阁);第三,其探讨的内容;第四,为何李显扬先生与李玮玲医生,当然还包括李显龙先生的看法会有用。委员会清楚地告诉他,将会向内阁提呈关于房子的一系列选项。委员会不准备提出任何建议。政府无意在李玮玲医生还居住在房子时对其作出任何决定”。李显扬先生在其稍后的一次回应时,承认了这一点。

因此,涉及各方都很清楚,政府不会马上对房子作出决定。接下来的20到30年也可能不需要作出任何决定。委员会成立不久,我便于2016年7月27日和2016年8月24日给李显扬先生和李玮玲医生致函,清楚的说明这些。我也附上这些信件供议员参考。委员会没有权力决定最后一份遗嘱的合法性,这是他和李显龙先生之间的事情。委员会在4月25日致函李显扬先生和李玮玲医生说明这一点。我没有附上这信件,要不然议员会有太多来往信件要参考。

委员会一开始便向李显扬先生清楚表示,他所提供的任何回复都是自愿性的。根据这个理解,他在去年和今年继续向委员会提呈看法。最后一份遗嘱是在什么情况下立下是重要的。这是因为李显扬先生向委员会提呈的意见,仰赖遗嘱的一部分,来作为李光耀意愿的基本证据。他要委员会把焦点放在同李光耀意愿有关的条文的部分,而不是其他部分。当委员会获知最后一份遗嘱是在什么情况下草拟时,我们寻求李显扬先生的意见。同样的,根据李显扬先生和李玮医生的说法,委员会也向李显龙先生询问,一些问题还可能让他感到不自在。议长女士,我对秘密委员会的说法感到疑惑。首先,李玮玲医生和李显扬先生知道委员会的存在,我们在委员会成立不久后,便于2016年7月27日通知他们。他们是知情的。我们也告诉他们委员会的任务。在回应他的问题时,我们进一说明并作出一些保证。这一点可以参考8月24日的信件。他们也受邀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委员会不会孤立地看待问题。如果他们不知道有一个秘密委员会的存在,又怎么能向它提出意见?他们自愿和主动地提出意见。我们也于今年4月25日清楚向他们表示,委员会没有探讨遗嘱合法性的问题,委员会所关注的,只是更好地了解李光耀的意愿。因此,议长女士,看看事实和事情的顺序,我们必须要问,当李玮玲医生和李显扬先生指这是个他们所不知道的秘密委员会时,他们是否坦诚和诚实?

他们知道委员会的存在,他们回应并多次提出意见。他们也知道委员会的任务,所以委员会没有什么神秘。只因为李显扬可能觉得一些问题不方便回答,不代表委员会滥用权力或在做什么不正当的事。委员会让各方有机会提出看法。

委员会若没有征询李光耀子女的意见,将是重大的疏忽。对委员会没有给他们表达看法或澄清的机会,他们也有理由感到不满。然而,所有的子女都有机会向委员会提出意见。他们因此没有理由对被询问,被给予充分机会自愿表达看法或澄清观点感到不满。

议长女士,委员会关注的是什么?我们关心的只限于李先生对故居的想法。但是我们必须作出判断。如果我们要考虑李先生的意愿,那我们就必须了解那到底是什么。如果我们不考虑李先生的意愿,那我们就不必征询意见。但如果我们想要理解李先生意愿的全貌,委员会就必须要尽量取得最全面的理解。

我要再次强调,委员会的工作不是决定谁的说法有理。我们于2017年4月25日写信给李显扬先生和李玮玲医生,向他们解释了这一点

我们可以做的是尝试尽量了解李先生的意愿和想法。

我们也解释,所有的陈述和提供的意见都是自愿性质的。李显龙先生是以三份宣誓声明来说明他的看法。任何一方若不想提出意见或澄清,可以不回应,也无需以宣誓声明的方式表达意见。但我们有告诉他们三人,提供给委员会的任何意见都有帮助。委员会也会考虑所有的意见。

委员会成立前  李玮玲已提“滥权”指责

议长女士,我们应该弄清楚,意见分歧始于委员会于2016年6月成立前。事实上,李先生去世不久,一些小圈子里的许多人,已经听到有关建立“王朝野心”和“滥权”的指责。我之所以知情,因为一些人告诉我,有人向他们做出类似的指控。他们就此向我表达他们的关切。所以这是在李先生过世后不久,在任何委员会成立之前。在2016年4月,在委员会成立前,李玮玲医生便贴文公开这样的指责。因此,说委员会“迫使”李显扬公开指责是不符合事实和顺序的。议长女士,对李显扬为什么现在这样说以及他的居心,我无从置评。

双方都对委员会做出可能让对方感到不自在的陈述。经过他们的同意,我们让他们知道彼此的看法。我们也让双方有机会回应。这是公开和透明的做法。给予两造澄清的机会,尽管这么做可能让彼此不舒服,并不构成滥权。

委员会不是造成意见相左的原因。委员会只是想要更好地了解李先生对故居的想法。既然有不同的意见,同时记录在案也有好处。最终必须作出决定时,也可供参考。

我也要说明,委员会在进行其工作时,是直接和李光耀子女以书信来往,避开公众的注目。委员会不认为公开这些分歧有什么帮助。但他们的意见同委员会的工作有关,可以帮助委员会考虑李先生的意愿和想法,还有公众利益,以便委员会为如何处理李光耀故居提出选项。

我们希望对私人事务的不同看法可以在家里解决。但最终,执政的政府和其部长无可避免的,必须为同公众利益相关的事务作出决定。

这也是为什么新加坡有赋予政府权力的法律,尤其是《保存古迹法令》(Preservation of Monuments Act)和《规划法令》(Planning Act)。正如一些议员所问,这不排除在适当时候进行公共咨询,或让一些(建国元勋纪念堂指导委员会)纪念委员会成员参与。事实上,这将很有帮助。一些公众已经来函提出建议。在适当的时候,我将研究如何征询更多国人的意见。但我们也必须考虑到,这样做会让一些人认为政府将马上就要作出决定。其实,我们不需要现在作出决定。

议长女士,我要指出这件事的一个反讽之处。

若李总理没有选择避嫌,直接以总理的身份,下令政府机构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拆除李光耀故居,那才是真正的滥用权力。这将无视李先生本身所代表的客观法律程序。但总理却选择了正确的方式,自身不参与,由我所主持的内阁决定如何处理这件事。讽刺的是,遵守适当的程序现在被一些人指为滥权。也许他们认为他们要的某种结果必须立刻实现。但这样做却正是滥用权力。遵循法律程序是处理事情的正确方式。

任何有掌管大规模上市公司的人,都会知道和应该知道,公司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即便涉及的是主席或总裁。以一家要投标集体重新发展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例,若主席或总裁刚好拥有发展项目的单位,他们就必须避嫌,让公司的其他人负责投标事务。

探讨处置故居各可选方案

我们现在来进入部长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第三部分,即探讨处置故居的各种可能性与可选方案。

目前仍不需要对故居的处置作出任何决定。新加坡政府已经在好几个场合里声明,不会作出任何有可能影响李玮玲医生继续居住在欧思礼路38号房子的决定。诚如我早前所说,这一点已经通过书面的方式向李总理的弟妹澄清,通知他们无论是委员会或者内阁,都不会对房子作出任何决定。委员会成立的目的仅是列出并研究各种处置的备案。

虽然目前无须作出任何决定,但为了慎重起见,最好现在就展开探讨,在为房子作出任何决定之前,尽可能考虑各种选项。所有具显著公共利益的房子都必须经过同样的讨论过程。这个过程是需要一段时间的,政府也必须在尘埃落定前充分研究各种可行的方案。举个例子,如果李玮玲医生选择在近期内搬出该房子,到时候就必须为如何处置这个房子作出一个决定。

在探讨如何处置房子时,委员会并不会采取一种非此即彼的做法。委员会并没有先入为主的看法,认为该房子一定要按原貌保存下来,或者一定要被全面拆除。其实,委员会的处理方式是去研究并准备一系列可用于处理该房子和周边邻里的方案,这样一来,未来的新加坡政府就能够在有必要时,对此作出一个深思熟虑的决定,并且由始至终照顾到李先生的意愿。作为中期处理方案,我们目前已有一系列可选的方案。

我在2015年与李显扬先生见面五次,介于4月14日到2015年7月之间。还有多一次,第六次,在2016年4月,讨论了诸多课题。这些会面都是在部长委员会成立之前。在我们于2015年4月的会面时,我们讨论过处置房子的各种方法。我当时通知李显扬先生,我个人不会支持两种极端的处置方式。其中一端,是将房子保存下来供游客进去里面参观私人空间,这点将完全违背了李光耀先生与太太的意愿。另一端则是将房子拆除,然后将地块放到公开市场上,去发展私人房产例如豪华住屋等。到目前为止,我依然坚持我原来的看法。

后一种做法,即发展豪华住屋的做法,不仅会使一座具有历史价值的房子消失殆尽,也会让这段历史被唯利是图的发展商加以剥削,例如,他们有可能会在推销房产时,打出“居住在李光耀总理原来的房子”的行销口号。我敢保证,许多新加坡人是不会同意这种做法的。李显扬先生也认同这点,并在2017年7月1日指出,他不“倾向于”这么做。

委员会一直都在研究各种中期方案,例如拆除房子地面上的建筑,但仍然保留地下一层的用餐区,并且建立一个与之相连的合适文物中心。这个用餐区曾是许多重要历史性会议的召开地点,当年要如何实现新加坡自治,就是在好几轮讨论中成形的。我个人认为,很多中期方案都有可取之处,也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这些研究还在进行当中。李显扬先生也在他的公共声明中指出,对于这些可选方案,他是持开放态度的。

下一步会怎么走?

李显扬先生也同意,只要李玮玲医生还继续住在该房子里,目前就无须作出任何决定。政府也是持同样意见。在李显扬7月1日的声明当中,他也说他意识到“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诚如我所解释的,政府有义务去开展一套程序来未雨绸缪,为日后必须作出最终决定时做好准备。这点是我们两人都认可的。

因此,理应没有任何理由去反对委员会的工作。我们告诉李显扬先生委员会正在做什么,他知道委员会的存在,也知道我们在探讨各种可行方案,为必须作出决定的时刻做好准备。

第三,我们接下来应该怎么走?李显扬先生目前是屋主。李光耀先生在2013年12月17日的最终版遗嘱中已表明,李玮玲医生可以在房子里随心所欲的住下来,多长时间都没问题。我们也已经在多个场合下重申,不会作出任何决定,影响到李医生继续居住在房子的权利。

只要李医生继续住在房子内,而且房子确实符合目前的新加坡《建筑管制法令》及《规划法令》,得到良好的保存,政府根本无须作出任何决定。就算政府今天对此事表态,也不会约束未来政府日后在有必要时,作出决定并加以执行。我们不可能在今时今日就作出一个决定,并且预测30年后的未来的政府一定会按照这个决定来执行,因为未来的政府有权在法律下作出他们自己的决定。

议长女士,关于如何处置房子的各种方案目前还在研究当中。

虽然目前我们不急于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这些研究,但是我会咨询同事们,看看是否能将一些可行的处置方案公开给国人一起商讨,可是先不作出任何结论。

李家家人之间,甚至是在一部分新加坡人之间,这些争执所引发的情绪依然非常强烈。令人伤感的是,情绪一而再再而三地因为公开的反对意见而变得更加高涨。如果大家能够平心静气,就能好好利用这段时间来反省回顾。

在时间的长廊里,我希望我们能够在这个事件上作出一个明智的决定。在遵重李光耀先生对于处置房子的意愿的同时,将各方信息考虑在内,深思熟虑、并从公共利益出发,看看我们这个年轻国家的历史如何能够更好地得到保存。

结论

议长女士,

我已经向国会解释了政府在处理和规避利益冲突时所采取的健全程序。我也解释了部长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推敲该地产的历史意义与文物意义;探讨李光耀先生在该地产的意愿是什么;以及商讨处置该地产与周边邻里的一些可行方案,究竟应该如何往前走。这些都是政府必须负起责任的事项,也必须未雨绸缪好好计划。这也是政府正常的运作方式——冷静、客观、正当的处理事情。

在接下来的日子,我们会全面辩论所有针对政府的指控,仔细研究这些指责是否属实。

与此同时,我希望议员们能够尊重当事人,为他们留出空间,让他们在家庭里私下解决这些争端。

但是为了新加坡的利益,我们不能回避以当机立断的态度处理公共事务,以及对于我们系统核心的清廉和诚实政府的指控。

我吁请议员们对我和内阁同事尖锐提问,将你们认为需要澄清的指控提出来讨论,这样才能消除你们所有的疑虑。

我们的公共机构必须保持中立,不能放任他人随意指控我们的公务员。在这项辩论结束后,新加坡人应该要对我们的政府和公务员的诚实更有信心。

作为政府,我们必须在秉持维护新加坡人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决策和行动。我们不会对某些个体的私人要求低头,即使这些个体是有来头有身份,或者自称有强势家庭背景的人。这个基础是李光耀先生与他的治国团队为了我们大家,一起为新加坡所建立起来的。李先生会严格地地如此要求我们。这样的新加坡才是我们想要继续居住的国家。这样的新加坡,也是李总理、我的内阁同事、我本人,及所有政府机构里的公务员要据理力争来维护,并勇往直前的。

眼前有许多真正的挑战,也有许多必须要做的事情。让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些议题上,齐心协力继续服务新加坡,带领新加坡前进。这是李先生最想要我们做的最重要的事。

谢谢议长女士。

新加坡有赋予政府权力的法律,尤其是《保存古迹法令》和《规划法令》。正如一些议员所问,这不排除在适当时候进行公共咨询,或让一些(建国元勋纪念堂指导委员会)纪念委员会成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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