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诉庭驳回义安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确认这个业主与租户高岛屋新加坡之间续约是以店面现有的格局来计算租金。
位于乌节路黄金地段商场义安城的业主义安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期主要租户高岛屋新加坡(简称高岛屋)在2013年1月要续约10年时,在租金计算方面谈不拢,对簿公堂。
高岛屋租下5万6105平方公尺,包括3万8000平方公尺来经营百货公司和1万3900平方公尺转租给专门店。高岛屋说应以现有的格局来计算租金。一般上,业主会对百货公司收取比专门店较低的租金。
不过,义安发展却认为应以最高回报和最善用店面的假设格局来计算租金,不论高岛屋的实际格局。
义安发展去年被判败诉。
由大法官梅达顺、朱迪柏拉卡斯法官及庄泓翔法官组成的三司,上周四发表68页判词裁定义安发展上诉失败。
三司在判词中说,在研究了义安发展和高岛屋之间的关系和当初签约的用意后,上诉庭认为双方签下租约时,不大可能打算以假设性的格局来计算续约的租金。如果高岛屋得支付最高的租金,这会削弱这家百货公司决定格局的自由,而这有违双方签约的意愿。
“我们认为,义安发展要求高岛屋应以最高租金付租,无视双方对高岛屋的规模和用途的原意,并与双方签约时的想法完全有出入。它表明了业主现在纯粹要最大化盈利,而不是真正期待对方履行合约。”
三司指出,义安发展和高岛屋之间不是一般业主与租户的关系,而是一个长期合作的事业,各自提供资产或专长来互惠互利。
此外,高岛屋没合约义务,在决定格局时以取得最高租金为考量。而且,义安发展过去都知道续约是以现有格局计算租金,却从未表明应使用假设的格局为租金计算根据。
最高法院上诉庭在驳回义安发展上诉后,下令它支付高岛屋6万5000元讼费(包括支出)。
高岛屋日本受义安发展邀请,在1993年在义安城开张营业。义安发展与高岛屋之间的租约为期20年,此后可每10年续约一次,总租期可达近80年。高岛屋日本拥有义安发展的26.3%股权,剩余的股权属于慈善机构义安公司所有。
虽然双方的租约是1993年9月开始,但它们过了多年以后才正式完成手续。尽管双方在这段期间有不少歧见,可是都没有对簿公堂,直到本案。
义安公司至截稿,没有回复《联合早报》就它上诉失败的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