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修法展开公众咨询 口供录像或可呈堂助法庭裁决

国家法院外观。(档案照)
国家法院外观。(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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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录像不久后可能落实,到时除了有利于法官判断口供的真伪,也能协助减轻弱势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面对的压力和创伤。

律政部昨天展开一个月的公众咨询,公布有关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和证据法(Evidence Act)的50项修订建议,包括允许调查人员摄录盘问嫌犯和证人的过程。

刑事律师界多年来推动采纳口供录像,内政部两年前也宣布展开试行计划,但是因口供录像尚缺乏法律效力而暂时搁置。

据知,当局计划在今年第四季把草拟完成的法案提交到国会审议。法案一旦通过,上述措施将分阶段落实。

根据拟议的新条例,调查人员一般可按情况决定对口供进行笔录或摄录,仅有一些指定罪行将强制摄录。

加强对性侵受害者保护

律政部昨天发文告说,录像将协助法庭针对盘问过程,以及盘问者和被盘问者的举止,有效判断供证者是否自愿以及应赋予证词多少分量。

严重性侵受害者等特定证人的口供录像也可作为是本人“出庭”供证,尽量避免受害人一再叙述痛苦经历。为了防范口供录像遭滥用,甚至流入黑市,辩方律师只能在警局等获准地点观看。

当局也加强对性侵和虐童等案件受害者的保护,例如从报案阶段就自动禁止泄漏受害者身份;所有受害者一律清堂审讯,必要时在庭上设置屏障,以免与被告有直接接触。

另外,新条例一般禁止律师在庭上问受害者的性经验和行为,以及他们的外表等与控状无关的问题。

妇女行动及研究协会(AWARE)执行董事林淑美受访时说,一些律师会试图以这类问题攻击原告的可信度,使他们动摇,当法官阻止对方继续提问时,伤害往往已经造成。

她说:“相关修正建议是一大进步,可保护原告免遭不公平的质问,也避免在庭上引用误导性证据。”

妇协曾在2011年提出增订保护性侵受害者的条例,林淑美很高兴有关建议在这次检讨中获得采纳。她希望这能使更多性侵受害者愿意挺身而出举报,并且不中途放弃。

至于口供录像,林淑美认为,事发后不久完成的口供录像如果遭人用来诋毁受害者,可能失去伸张正义的作用。

她说:“受害者遭性侵后,当下可能还处于混乱状态,也未必能完整回想事发经过。或许在开始为受害者摄录口供前,法官应先接受培训,正确了解受害者的行为和心理。”

刑事程序法上一次修正是在2010年,律政部当时大刀阔斧废除和替换一些条文。证据法上一次修订则是在2012年。

文告说,本轮修正内容涉及调查人员的权力、法庭的程序、证据、判决和其他权力,旨在加强现有程序的公正性,并确保刑事司法制度下的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平等性。

当中包括允许男性执法人员在紧急而又没有女性执法人员的情况下,为涉及恐怖主义活动的女嫌犯搜身。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系教授库马拉林甘(A. Kumaralingam)说,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向来是以控制犯罪为主导,而不是法律程序的正当性(due process),但近几年的多项改革,显示我国正朝向更平衡的方针。

库马拉林甘说:“如何取得正确的平衡点始终是个挑战,政策制定者、学术界、公民社会组织和民众的意见都至关重要。”

公众可到律政部网站浏览公众咨询文件,所有反馈须在8月24日以前,电邮至MLAW_Consultation@mlaw.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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