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伤害轻罪责低 酒驾肇祸者一般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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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导致人命伤亡或财物损失的案件中,除了造成的伤害极轻和被告罪责低,酒驾者一般都必须面对监刑。

大法官梅达顺昨天推翻国家法院的判决,把酒驾被告凯斯特(Stansilas Fabian Kester,35岁)的监禁期从两周减至一周,吊销各级驾照三年的刑罚则维持不变。

凯斯特案发时是一名陆军少校,他去年初酒后驾车闯红灯,撞伤行人和电单车骑士。他上诉高庭,要求改判他罚款。

大法官以他在2013年设下的酒驾判刑标准为基础,为酒驾致伤的案件定下一套新刑罚准绳。他认为在判刑时除了应考虑被告案发时体内的酒精含量外,也必须把车祸对人命和财物造成的伤害,及被告的罪责纳入考量。

他指出,根据国家法院处理的案件,近年来因酒驾被控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显示公路使用者和行人面对更高的伤亡风险。而在近期的案件中,法庭已对那些涉及个人伤害的酒驾案施以监刑。

大法官因此认为:“明确地以这个(监禁)为起点……能加强判刑的一致性和反映恰当的刑罚立场。”

2011年国家法院有520起酒驾案,当中仅14起案件(2.69%)的被告判坐牢。到了2016年,案件倍增至1340起,其中187起案件(13.96%)的被告被判坐牢。

伤害程度分四级 罪责分三类

在新判刑框架下,法庭在评估初犯被告罪行的严重性时应该考虑两大因素:一、对财物和人命带来的伤害;二、被告罪责的轻重,包括他体内的酒精含量。伤害可分为轻微、中等、严重和非常严重四个等级,罪责则分成低、中和高三个类别。

大法官解释说,除了那些导致轻微伤害和罪责低的被告外,其他被告面对的判刑起点应为监刑,除非有有利的求情理由。

轻微伤害指的是对财物造成些微或中等破坏,及(或)导致伤者受皮外伤,但无需住院或请病假。低罪责则被定义为体内酒精含量低和没有危险驾驶。

在最恶劣的案件中,那些对公路使用者造成非常严重伤害以及高罪责者,将被判四个月至最高的六个月监禁。

去年1月29日,被告凯斯特在午餐聚会上喝了三杯啤酒。下午约4时45分,他驾车回家途中在桥南路和必麒麟街上段(Upper Pickering Street)交界处闯红灯。

他的车先擦撞到一名行人,后撞上一部电单车。行人的右脚被压伤,电单车骑士则患上失忆症,记不起受伤前发生的事。凯斯特事发时呼出的气体,每100毫升含有不少于43微克的酒精,高于法定上限的35微克。

他承认一项酒后驾驶的控状,另一项危险驾驶罪状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大法官认为,凯斯特的罪责和他造成的伤害同属中等,判刑起点应为坐牢两个星期,但是考虑到他给予两名伤者共4万多元赔偿,真心弥补伤者,所以判他坐牢一周已足够。

另一方面,在军队服务15年的凯斯特希望法官考虑他的贡献,减轻他的刑罚。他一旦坐牢就会被新加坡武装部队革职,这对他已经是惩罚。不过大法官认为,任何人犯法都必须受惩罚,至于他在工作上是否已被惩处,则与判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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