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与总检察长等采取法律行动前 拉维律师须预先获高庭批准

订户
赠阅文章
订户专享 赠阅文章

早报新添“赠阅文章”功能!凡早报VIP会员,每月可赠阅 5 篇订户专享文章。

了解更多

字体大小:

过去11年来,拉维律师六次无理地指政府违宪或是在最后一分钟插手已审结的案件。他因此被列为“缠讼诉讼人”,高庭下令他往后若要对政府、总检察长或公共检控官采取法律行动必须先获得高庭批准。


1997年成为律师,2006年被诊断患有躁郁症(Bipolar Disorder)的拉维(48岁)已非执业律师。高庭法官蔡利民星期三(11日)在内堂审理了总检察长提出制止拉维缠讼的申请。


总检察署受询时告诉《联合早报》,法官在双方的同意下,根据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把拉维列为“缠讼诉讼人”(vexatious litigant)。按照庭令,拉维未来得先得到高庭批准,才能对政府、总检察长或公共检控官采取法律行动。相关条文是为了防止有人滥用法庭程序。

订阅登录,以继续阅读全文!

LIKE我们的官方脸书网页以获取更多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