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局:收购交易可能违反我国竞争法 Grab和优步暂禁整合新加坡业务

尽管未完成调查,但竞争局决定施行临时措施,要求Grab和优步维持各自在收购交易达成前的车资、车资结构和产品种类。(资料图)
尽管未完成调查,但竞争局决定施行临时措施,要求Grab和优步维持各自在收购交易达成前的车资、车资结构和产品种类。(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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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当局尚未完成调查,但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环境,决定施行一套临时措施,要求Grab和优步维持各自在收购交易达成前的车资、车资结构和产品种类。

优步将东南亚业务脱售给Grab,可能违反我国竞争法,竞争局向两家私召车业者发出一份临时措施指示建议,并要求它们暂时不得整合在新加坡的业务,直到调查结束。

Grab和优步(Uber)已接到这份建议,他们最迟必须在下个月4日(星期三)早上向新加坡竞争局提呈书面陈情。当局收到陈情书后,再决定是否正式发布临时措施指示(Interim Measures Directions)。

竞争局是在本周二(27日)对这项收购交易展开调查,并在昨天(3月30日)发表文告说,有理由怀疑交易触犯竞争法令第54节条文,这个条文是为了禁止任何可显著削弱竞争的合并和收购行为。尽管当局尚未完成调查,但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环境,决定施行一套临时措施,要求Grab和优步维持各自在收购交易达成前的车资、车资结构和产品种类。

指示还包括,两家公司暂时不得整合在本地的业务、削弱自身竞争力以撤出市场、妨碍竞争局以任何方式给予指示,或交换有关车资、车资结构、乘客和司机等的机密资料。

此外,Grab也须确保自愿加入Grab平台的优步司机,不得受专属条款、锁定期限或合约终止费用的约束。

这是竞争局首次准备向落户新加坡的企业发出临时措施指示。根据竞争法,竞争局有权向未提出正式通知但正被调查的合并行为,采取这类措施。

临时措施指示一旦发布将立即生效,直到调查结束或竞争局另行通知。Grab和优步也须依法遵从指示,除非竞争局撤销指示,或是业者成功向竞争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对此,Grab新加坡业务总经理林克捷受询时说,Grab在签署交易以前已同竞争局接洽。尽管没有相关法律规定,Grab也已通知当局将最迟在4月16日自愿提交正式合并通知。

他强调,五年前,消费者由于德士供应问题无法轻易召到车,是Grab通过创新改善了德士和私召车服务的供应和质量。“我们因此敦促政府允许我们继续自由竞争,与占主导地位的德士业取得相辅相成的作用。”

林克捷也说,Grab为消除消费者的顾虑,已承诺维持车资结构,并且不会上调基本车资。

优步应用将在下个月8日于东南亚地区停用,目前尚不清楚竞争局的这项宣布会否影响原定计划。根据竞争局文告,业者若在指示发布前已违反了指示内容,须着手化解交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扭转其行为,或与竞争局协议采取其他行动。

新跃社科大学经济系高级讲师特斯拉博士受访时指出,竞争法并非禁止所有形式的合并,而是那些既削弱竞争又无法带来经济利益的合并。

“现阶段,竞争局因为尚未完成分析,无法确定这项收购交易对市场的影响,因此须在一切成定局前先介入。但Grab和优步若能证明这项交易对消费者是利大于弊的,相信仍可按计划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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