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通常以联名拥有的形式注册房子,但一旦关系变恶,尤其配偶有第三者时,想保障自己和孩子利益的另一方,会选择单方面终止联名拥有权。


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汉吾举两个个案,说明在危机出现前,最好办妥个人事务。


但他提醒,婚姻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和棘手,“知易行难,要办理也并非这么容易的。女性因为社会和文化压力,面对的处境独特,可能妨碍她们终止联名拥有权。”


他说,当额外买方印花税(ABSD)尚未推出之前,夫妻常以联名拥有的形式注册房子,是因为考虑到生存者取得权(right of survivorship)。


但须注意的是,生存者取得权意味着死者的拥有权会自动转到还在世一方的名下,不能当成去世一方的遗产列入遗嘱。简言之,活着的配偶将享有屋子的所有权益,死亡配偶的权益无法当成遗产分给受益人。


“如果夫妻的关系疏远,生存者取得权可能产生不利。”


陈汉吾教授也是义正律师事务所(TSMP Law Corporation)顾问兼信托与私人财富部共同主管。多年前,一个患末期乳癌的女子向他咨询。女子与丈夫联名拥有八个房地产,丈夫有女友,她担心过世后,房地产归丈夫和女友。


他提供法律意见,认为最佳解决方法是单方终止联名拥有权,然后立遗嘱,把她的一半权益留给她的孩子,但她必须递交通知信给丈夫。


可是,女子担心和丈夫的关系变得更恶劣,最终选择不要做任何事。


另一个案是女子病重在医院,丈夫同样有外遇。她指示律师办理终止联名拥有权的手续,不幸的是,她还没签名,就陷入昏迷。她的律师请示陈汉吾教授,问该怎么做?


他说,援引心智能力法令,向法庭紧急申请委任女子的代理人,然后要求授权终止共同拥有权。但他提醒,庭令不容易申请到,可能涉及高昂律师费。


律师请示家人,最终没采取任何行动,而女子后来也过世。


“这两个故事,说明了危机出现之前,最好办妥个人事务。”


他指出,单方面终止联名拥有权的作法,可能导致联名人的关系更糟,以致无法挽回。


“这是许多客户面对的问题。律师可以就法律立场提供专业意见,但很难就复杂关系提供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