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识法



“上网图买凶杀灭情敌男子被控串谋谋杀”、“老妇被控欺骗”、“偷内衣裤男子面控”,大至谋杀小至偷窃,


犯法被控看似必然,但其实并非所有案件都会交由法庭审判。提不提控、控什么罪决定权都在于总检察署。


案件一旦上了庭被告就必须经过刑事司法程序,接下来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不要认罪。


被告选择认罪或抗辩,甚至在哪一个阶段认罪都可能影响刑罚。


这一期的《说法识法》请来总检察署刑事检控司处长黄文光副高级政府律师,


以及副处长万嘉顺副高级政府律师,解释新加坡刑事司法程序的关键须知。


■ 提控的程序


①提不提控?


不是所有犯案者都会被提控,“好一些”案件经总检察署衡量后最终决定不把当事人控上庭。


黄文光解释,总检察署会先考虑个别案件的情况,以及衡量这么做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万嘉顺举例:“那些罪行轻的案件,像是涉及金额不高的偷窃案,犯案者又是初犯或年轻罪犯,我们会倾向于给犯案者一个机会。”


他说,一个初犯偷了几块钱的东西,如果他为此必须经过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以致留下案底,这么做不符合公众利益。


“不惜代价治他人罪,并非我们的任务,也不是我们希望的。我们的角色是要确保犯案者和投诉人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②提控以外的惩处方式


虽然警方已掌握足够证据,但是在咨询了总检察署后决定不提控,警方可通过发出严厉警告或有条件的严厉警告(conditional stern warning)来告诫犯案者。


严厉警告是告知当事人他犯了法,提醒他往后注意行为,若继续犯罪行为或重犯有可能被控上庭。未来当总检察署在决定采取哪些行动时,会把他之前接获的严厉警告考虑在内。


有条件的严厉警告则更为严苛,一些条件包括在特定期限内不得重犯或定期接受精神治疗等。若当事人没有遵守,他可能因早前所犯的罪,连带任何新的罪行一起被控。


黄文光说,在决定发出哪种警告时,更多时候是取决于犯案者的情况而非罪行轻重。例如犯案者患有精神病,为了让他定期接受治疗,所以就给予他有条件警告。


③什么时候提控


一些嫌犯在被捕隔天就被控上庭,一些案件则可以拖上好几个月,嫌犯何时被控取决于罪行的严重性、案件是否急迫等多种因素。


当执法机构需要更多时间调查,同时又得收押嫌犯时,就必须在48个小时内提控。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罪行非常严重的案件,如谋杀、走私大量毒品等。


万嘉顺解释,因为根据法令,执法机构逮捕任何人后,一般上不能在没有庭令的情况下收押嫌犯超过48个小时。


黄文光补充,这是一个“制衡”机制,确保法庭获知这起案件,由法官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还押犯罪者。


至于其他没有那么急迫的案件,执法机构可选择在调查期间让嫌犯保释在外,待调查告一段落后才提控对方。


④修改罪行


被告被控时面对的罪行,跟他最终被治罪的罪行未必是同一个。


遇上那些48小时内必须提控的案件,警方可先以“暂定控状”(holding charge)提控,之后再请示总检察署。总检察署会决定是否要维持原先的罪行,或是修改罪行。


黄文光形容,暂定控状就像是“初步控状”,“很多时候是凭控方当下掌握的资料拟定的,但是一般上因调查尚未完成,因此所取得的资料也不完整”。


譬如警方初时以谋杀罪提控,总检察署过后评估了所有证据、被告犯罪时的精神状况等资料,把控状修改为较轻的误杀罪。


反之亦然,原先面对较轻罪行的被告,罪行也可能“往上调”。例如一名原本被控蓄意伤人的被告,控方在伤者医药报告出炉后发现伤势比原先所知的严重,把罪状改为严重伤人罪。


■ 认罪与否


①早认罪 vs 晚认罪


那些早认罪的被告一般上会被视为较有悔意,法官可能因此在刑罚上给予被告“折扣”。


认罪的早晚很多时候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刑罚。黄文光说,若一个人真的犯了罪,尽早表态要认罪对他其实是有好处的,因为控方可能会就此跟被告进行交涉。


这指的是被告若决定认罪,控方可酌情减轻控状、以较少控状提控他,其余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或减低所要求的刑罚等。


除此之外,他指出:“通常越早认罪显示被告越有悔过之心……比起那些到最后关头,或是审讯途中才决定认罪的人,法官一般会认为那些选择早认罪的被告更有悔意,进而可能判他较低的刑罚”。


在性罪案中,被告认罪能省去受害者出庭供证时承受压力和创伤,这可被视为有力的求情因素。


不过提早认罪并非减刑的万灵丹,尚若被告犯罪时被逮个正着、人赃并获,他的认罪便不具相同分量。黄文光解释,法庭或许会觉得被告是因为没有很好的抗辩理由而认罪,并非真心悔过。


唯一的例外是,面对死刑罪状的被告即使愿意法庭也不会允许他认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必须经过审讯,由控方引证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②认罪时出现争议


被告认罪时出现争议怎么办?若争议点牵涉到罪行的要素,法官可以拒绝让被告认罪。


一般上,争议点分两大类:一、牵涉到罪行要素的争议;二、不牵涉罪行要素,但可能影响判刑的争议。


例如,面对蓄意伤人罪的被告在认罪时说一切都是意外。蓄意伤人罪的一大要素是被告有伤人意图,因此法官不会接受被告认罪。要是被告坚持立场,案件就得进行审讯。


至于第二类,控状指被告对伤者拳打脚踢,被告虽承认揍了伤者但否认踢人。


黄文光说,第二类情况被告能照样认罪,不过要是控方觉得踢人是加重刑罚的因素且会直接影响判刑,那就得通过“纽顿聆讯”(Newton hearing)来理清这个分歧。


“纽顿聆讯就像是一场迷你审讯,控辩双方都得传召证人和提出证据证明各自的立场,之后由法官裁定。”


万嘉顺进一步指出:“争议点必须对刑罚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只是一些小分歧不须要进行纽顿聆讯,法官可以在听了双方的陈词后直接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