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识法



新传媒艺人洪慧芳与潘玲玲,上月22日爆出‘洪潘决裂’事件,牵扯出洪慧芳儿子、星二代演员郑凯介与女艺人陈欣淇的关系。


这则‘匿名圈中人’爆料的新闻,占据晚间报章头版数天,成为小市民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终,陈欣淇的父母扬言要告潘玲玲诽谤爱女,潘玲玲即刻道歉,风波也随之平息。


暂且不谈‘洪潘决裂’的是非,本期《说法识法》要谈谈在海外娱乐圈可说是常见的诽谤官司,以及涉及的法律课题。


甲认为名誉被乙中伤,甲的自然反应是采取民事行动起诉乙诽谤,但是在打官司前必须考虑什么?


诽谤他人者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控诽谤罪?诽谤罪成,会坐牢吗?


另外,若有好事之徒丙,把他人的诽谤言论通过社交媒体或电邮转发出去,丙会惹官非吗?要是打起官司来,


‘转发者’丙是不是得承担比诽谤他人者更大的赔偿责任?三名处理过诽谤案的律师为读者提供专业的看法。


遭人诽谤该怎么做?


遭人诽谤,当事人可以打诽谤官司,要求名誉赔偿和道歉,也可以报警,交由警方决定是否需要提控。


不过,即使警方不受理,当事人还有另一选项——自行聘请律师,向诽谤者展开私人检控。


吴讳华律师(NLC Law Asia LLC)说,当事人可以发索偿信(letter of demand)要求对方停止诽谤行为,并且撤销说过或出版过、含诽谤内容的信息,也可要求对方道歉和赔偿。


“不过,双方应先设法调解或商谈,看可否在不必耗费时间和金钱的情况下快速和解。如果无法和解,只好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诽谤者。”


义正律师事务所(TSMP Law Corporation)的陈锦海律师说,不是很多人知道被诽谤者其实可以报警。


“如果警方相信(诽谤行为)构成刑事诽谤罪,就会调查,再决定采取什么行动。刑事诽谤可能被罚款,或坐牢长达两年。”


律明律师事务所(LVM Law Chambers LLC)邓锦胜律师说,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条文,以传票方式传控诽谤者。


“当事人得自行聘请律师,承担律师费。法庭根据表面证据,如果认为确实有违法行为,就会批准私人的检控。”


他也提醒,不论是总检察署或私人的检控,最大的难题是证明案件是否构成刑事诽谤,包括被告知道或有意通过诽谤行为,伤害当事人的名誉。不过,通过民事起诉诽谤,却没有这个必需条件。


刑事诽谤较罕见,但也发生过。1972年,反对党候选人夏万星(Harbans Singh Sidhu)律师,在竞选集会上称时任总理李光耀是“新加坡的流氓”“世上最大恶棍之一”等,后来被治诽谤罪,坐牢六个月。


吴讳华律师说,除了总检察署,无人能够预测总检察署是否行使检控权,因为这得看总检察署的评估,包括案件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现有证据,以及所要耗费的资源,“总检察署从不对外公布,它是如何权衡这些因素的。”


打诽谤官司该考虑什么?


打诽谤官司前,须花时间大量搜索资料和掌握证据。审讯如拖上几周,律师费可以非常高。


本地的诽谤官司较少见。过去打诽谤官司的包括政治人物、专业人士或富商等,而诽谤事件多发生在竞选集会、社团组织或俱乐部的选举。


以诽谤案例来看,即使起诉人胜诉,所得赔偿不多,甚至不足以付律师费。律师或法官因此常在开审前,设法鼓励双方和解。


邓锦胜律师说,打诽谤官司前要考虑两个要素,包括律师费和能否找到诽谤的证据。


“受害者所得的赔偿通常不太高,可能不足于缴付讼费。另外,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会落在采取法律行动的当事人,要获取这样的证据,尤其是即逝性的口头诽谤(诋毁,slander),可能不太容易。


吴讳华律师说,打诽谤官司,主要有五个考虑要素,其中包括律师费和现有的证据(比如文件和证人)。


“官司打输的一方,除了自己的律师费,通常也必须承担对方六七成的律师费,这意味着胜方通常是无法完全取回自己付的律师费。”


此外,打官司也会造成麻烦和心理负担,“不打官司,可以把时间花在其他的事情。官司不会很快结束,一般一年至三年,得视案件的复杂性而定。”


他也提醒,因为有起诉时间的限制,如果当事人要打官司,就必须在诽谤事件后的六年内采取起诉行动。


在本地,总理李显龙是至今因受诽谤而获赔最高金额(50万元)的政治人物。


2010年,“股票经纪王”林荣福,成功起诉莱佛士城市俱乐部主席林坚伟和董事董玉莲诽谤,获赔21万元,成为非政治人物至今获得的最高诽谤赔偿额。


他的六人诉方律师团向辩方开价近112万元律师费,但高庭裁定前者只能得到65万元。


辩方抗议被令支付的律师费“完全不成比例、过高和不合理”,向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上诉庭同意律师费与索偿额须成比例,把律师费再削减约六成至25万元。


鉴于诽谤官司的赔偿额一般不高,陈锦海律师指出,国家法院的索赔顶限是25万元,高庭则是至少25万元,“要打诽谤官司,当事人可以选择到国家法院展开诉讼,未必要到高庭。”


他处理过几起诽谤案,多数都和解了事。


他说,诽谤事件如在社交媒体传开,当事人可以要对方在社交媒体上公开道歉,“这是快捷又便宜的方法。”


转发传播诽谤内容也须承担责任


三人行时,只要一人口无遮拦,中伤另一人,给第三人听到,就可以构成诽谤。第三人“按捺不住”,转发诽谤言论,他也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陈锦海律师说,乙在丙面前中伤了甲,乙就得为诽谤行为负责。丙把话传播出去,一样也会被列为答辩人。


“如果法庭裁定确实有诽谤,答辩人就得赔偿受害者。法庭要考虑的是诽谤内容的传播有多广泛,丙传给越多人,得承担的赔偿就越多。”


邓锦胜律师表示赞同。他说,丙的行为可能比乙还更严重,因为丙把中伤的话“转换”成书面或可以永久保存的形式。


“后果不是丙得承担更大的责任,但他可能得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吴讳华律师指出,发布诽谤信息的范围将影响赔偿额。因为社交媒体的使用相当普遍,如果丙利用社交媒体,把诽谤言论传播给广大的观众群,那丙就可能被令承担比诽谤者还更多的赔偿。


涉嫌诽谤者四大辩护理由


在诽谤官司中,辩方通常使用的辩护理由包括:


■ 理由正当(justification,相关言论是真实的)


■ 公正评论(fair comment,相关言论只是表达看法)


■ 有限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在报章上出版的言论不能算是诽谤,除非能证明它含有恶意。)


■ 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在新加坡法庭所听到的公平和准确的报道或判词是受绝对保护,不能算诽谤。)


吴讳华律师说,要证明诽谤言论是虚假的并不容易,但起诉人只要证明答辩人的行为构成诽谤后,无须证明相关言论是虚假的。


他必须要证明的包括:言论指的对象是原告、言论向第三造发表。言论含诽谤性,降低他的社会地位导致其他人避开他,或造成其他人怨恨起诉人。


起诉人证明被诽谤后,答辩人可通过“理由正当”这个辩护理由,证明相关言论的真实性。


“还有另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称为恶意谎言(Malicious Falsehood)。起诉人必须证明言论是虚假的、含有恶意,并最终导致他蒙受损失。”


邓锦胜律师指出,根据普通法,如要索讨特别赔偿,就必须证明当事人因为诽谤造成亏损或丢失工作,以及失去朋友对他的友善。


不过,根据诽谤法令条文,如果涉及诋毁女性贞洁、指女性奸淫,甚至当事人患严重传染病,当事人要获得特别赔偿,可豁免上述的证明需求。


“这么来看,除了得克服一般的证据障碍,这类不必证明特别赔偿的诽谤案,胜算比那些需要证明的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