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安2018——坚韧团结 创新求变

调查:亚细安企业诚信披露水平新加坡公司排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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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针对亚细安上市公司的调查发现,过去两年的企业诚信披露水平整体进步了,新加坡公司仍保持第二位,仅次于泰国公司。

然而,各国公司在经营与代理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外部关系时,仍欠缺公开的防止贿赂守则。

这项调查由亚细安企业社会责任网络(ASEAN CSR Network)和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的治理制度与机构研究中心联合完成。

本轮调查是第二次展开,共分析了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五个国家市值最大的各50家公司,了解它们就其反贪举措对外的披露程度。首轮调查是在2016年进行。

调查结果在亚细安企业社会责任网络和亚细安商业咨询理事会联办的亚细安负责任商业论坛上发表。该论坛于昨天和前天举行。

更多国家鼓励企业遏制贪污

各国公司的整体披露水平平均为56%,比前年增加了11个百分点。这显示亚细安对企业治理的认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国家实施新条例,鼓励企业诚信披露和遏制贪污腐败。

两次调查的国家排名基本没变,泰国的披露质量依然最高,达67%,新加坡则是55%。上一轮表现稍好的菲律宾,这次和马来西亚同样取得53%,印尼以51%的得分继续垫底。

前天发出的联合文告指出,泰国法律要求当地公司披露有关合规和透明度的政策,相信是泰国公司表现较好的原因之一。调查也显示,泰国公司积极解决助长贪污的导因,并传达其反贪举措,不止于满足条例最低要求。

亚细安企业社会责任网络主席央蒂对亚细安公司至今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表示欣慰,尤其公司治理准则是会影响公司在年度报告或行为准则中披露信息的质量。

“因此,我们敦促政策制定者和公司把握当前的积极势头,进一步提高公司披露水平和透明度,以支持亚细安的反贪行动。”

另一方面,国大治理制度与机构研究中心主任卢耀群副教授说,尽管各国公司整体表现逐年改善,公司要全面实现诚信经营,还需尽快解决关键挑战,即与代理商和供应商打交道的方式。

调查指出,各国公司在明确公开针对外部合作伙伴的反贪条例方面,适用于供应商的条例取得29%的披露水平,代理商的条例则仅有16%,是披露质量最弱的一环。

文告说:“作为公司反贪政策的一部分,外部业者的参与同反贪行动是一样重要的,因为供应商回扣是组织内部常见的贿赂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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