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识法



在一个坐满公众的庭室里,法官坐在高处俯视控辩律师唇枪舌剑,审讯峰回路转,就在最关键时刻,耳边却响起扫兴的片尾曲,被告是否有罪请待下集揭晓。


电视剧中的审讯情节仿佛永远都只定格在那最关键紧张的时刻,不过现实生活中审讯除了庭上的争辩外,其实也包括一套按部就班的程序。


这一期的《说法识法》请来总检察署刑事检控司副处长万嘉顺副高级政府律师,以及方依榕副高级政府律师,解释审讯过程从审前的准备工作到审后的上诉。


开审后听控辩双方论证


①从提控到审讯


一旦被控上庭,被告可选择认罪或是抗辩,也就是通过审讯由法官定夺被告是否有罪。


从提控至审讯需要等多久,万嘉顺说,“绝大部分”国家法院的案件只需几个月,但若是交由高庭审理的案件因为较为复杂,得准备更多资料和证据,所以可能要花上一两年时间。


他解释,时间长短主要视案件的复杂性,被告要是有代表律师,那也要看他给予律师的指示。如果被告指示律师向总检察署陈情,希望控方减轻控状或以较少罪状提控等,这些都需要时间。


方依榕补充,遇上例外的情况法庭会尽快安排案件开审。例如被告是外国人,本地没有人保释他,或他获保释后无以为生,加上案件如果不太复杂,法庭就会加速处理。


案件开审前必须经过一些程序,包括审前会议和刑事案件披露会议(criminal case disclosure conference,简称CCDC)。两者都在法官的内堂进行,不开放给公众旁听。


万嘉顺指出,它们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CCDC有正式的“证据开示”要求,也就是说控辩双方必须在审前告知对方各自的立场、会传召哪些证人和提呈什么证据等。刑事程序法中会列明哪些案件必须经过CCDC。


审前会议则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主要是让法官厘清双方的分歧点,以便决定审讯需要多少天。


②审讯的程序


审讯有两大步骤:由控方先证明立场,待法官裁定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后,辩方就会开始答辩。


控辩双方在传召和盘问证人时有一定的顺序。


若是控方证人,会先由主控官引导证人供证(examination-in-chief),过后辩方律师盘问证人(没有律师代表的被告就自行盘问证人),最后控方能对证人重新问话(re-examination)。换成是辩方证人就是辩方律师引证,控方盘问,然后律师重新问话。


重新问话的用意是让传召证人上庭的一方,有机会澄清证人在接受盘问时所作的供词。


③如果被告选择不答辩


被告有权选择是否上证人栏答辩,不过要是他决定不那么做,法官可以在裁决时做出对他不利的推论。


万嘉顺说,不利的推论包括,法官或许会觉得被告是因没有强有力抗辩理由所以选择保持缄默。法官在决定是否要定被告的罪时会把这些因素都考虑在内。


不过即使被告不愿意上证人栏,他还是有权传召自己的证人。


④与审讯相关的法律术语


■ 言论禁止令(gag order)


为了保护未成年者、性案受害者或弱势群体等,法官可下言论禁止令,严禁公众和媒体报道任何可泄露受害人或证人身份的资料。除了姓名,也包括受害人或证人的工作场所、职位、就读的学校或家人的姓名等。


万嘉顺说,在一些案件中要是被告和受害人相识,是亲属或同事关系等,言论禁止令也可能包括被告的身份。因为一旦泄露被告身份,大家就能认出受害人。


■ 清堂审理(in camera)


多数的案件都允许公众旁听,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下令公众和媒体不得进入庭室。


清堂审理的申请通常由控方提出,方依榕指:“主要的考量是如果供证内容敏感,受害人或证人可能难以在众人面前说出实情。”


会清堂审理的案件一般包括性案、虐童,比较少见的例如一些涉及敏感保安资料的案件。但是并非整个审讯都会清堂进行,而是在受害人或相关证人供证时才需要清堂。


■ 引导性问题


根据证据法,引导性问题指的是在问题中包括答案,或具争议性内容,希望证人能顺着问题给予发问者想要的答复。控辩双方只能在盘问证人时问引导性问题,引证或重新问话时都不可以。


例如,“被告案发时是穿着牛仔裤和白色汗衫对吗?”这属于引导性问题,应该问“被告案发时穿什么衣服?”。


方依榕说,为了审讯公平证据应该出自证人的口,而不是由律师叙述。


裁决后仅一次上诉机会


①只有一次上诉机会


任何案件都只有一次上诉的机会,也就是说国家法院案件可以上诉至高庭,高庭案件则可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就算对上诉结果不满,也不能进一步上诉。


要上诉的一方必须在案件下判后的14天内向法庭提呈上诉通知书。在这之后,待收到法官发表的判决理由和审讯记录后的14天内,必须提呈陈情书(petition of appeal)阐述上诉理由。


万嘉顺指,即使控方已提呈上诉通知书,但要是阅读了判决理由后觉得非常有道理,控方仍可能撤销上诉。


②能上诉什么?


控方和被告能针对什么事项进行上诉,取决于被告是认罪或是经审讯后被定罪。


认罪的被告,控方和被告只能针对刑罚上诉。


审讯则较为复杂,可能的情况包括:一、被告无罪释放,控方可就被告被判无罪上诉;二、罪成,被告可针对被定罪和刑罚上诉,控方若对刑罚不满也能上诉;三、法官若以较轻的罪状定被告罪,控方可就此上诉。


③走“后门”上诉


沙特阿拉伯驻中国外交官在酒店非礼酒店实习生,被国家法院判坐牢和打鞭。他上诉至高庭被驳回,之后请律师以提交“法律问题”为由,希望最高法院上诉庭能受理他的案件。


控方指辩方这是“走后门上诉”“滥用法庭程序”,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三司最终不但不批准律师把案件交至上诉庭,还下令律师本身支付5000元给控方。


万嘉顺解释,案件进展至任何阶段,控方和律师要是觉得有“法律问题”需要寻求高庭或最高法院上诉庭指示,都能启动刑事参考(criminal reference)程序。


“法律问题的定义严格,问题不能只局限于跟那起案件有关的事实,而是必须悠关公众利益对往后的案件也有影响。”


不过要是任何一方是因为对高庭上诉结果不满意,假借刑事参考之名希望把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上诉庭,就可能被视为是走“后门”上诉。这么做可能引发一些后果,如被法庭下令承担另一方的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