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方审计师证人认为 出账应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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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镇理事会部门主管批准付款时,不在发票上签字反而在凭证记录上签名,引发市镇会诉讼案诉辩双方争辩。辩方坚持只要能反映签字人了解支付内容即可,但诉方证人认为出账应按规章制度行事。


市镇会诉讼案昨天进入第五天,辩方传召诉方第二名证人、普华永道新加坡(PwC)会计事务所合伙人吴天鹏。白沙—榜鹅市镇会2015年大选后从工人党市镇会接手榜鹅东区账目,PwC在审计此账目时,指工人党市镇会2015年11月发出56张未经妥善授权的发票,累计款项超过67万4000元。


为工人党市镇会理事辩护的高级律师CR拉惹盘问吴天鹏时,逐项审查这些发票。尽管这些发票大多都按市镇会财务条例要求,由部门主管签字审批付款,但审计师指出,这些主管所签的是凭证记录(voucher journal report)而不是发票(invoice),无法证明出账数额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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