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镇理事会诉讼案中,诉辩双方就市镇会出账程序是否符合市镇会财务条例的要求出现理念上的不同。
根据条例,市镇会部门主管必须满意服务供应商的收费,认为是公平合理的,或依照合同或经批准的收费表收费,才能批准付款。
审计师认为发票上没签字 表示部门主管未同意
独立审计师例举的56张“问题发票”中,大部分情况下审批付款的部门主管只在凭证记录上签字,而没有在发票上签字,让审计师有理由相信,部门主管并不是在同意或对发票内容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付款。辩方律师CR拉惹围绕此事与诉方证人、普华永道新加坡(PwC)会计事务所合伙人吴天鹏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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