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发表判刑框架 客工坠楼死工头成首名因疏忽判监者

 2014年1月22日中午,位于启汇大道的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两名客工从七楼坠下身亡。经控方上诉后,行为疏忽的建筑工头努如恩昨天被判坐牢25周。(档案照片)
 2014年1月22日中午,位于启汇大道的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两名客工从七楼坠下身亡。经控方上诉后,行为疏忽的建筑工头努如恩昨天被判坐牢25周。(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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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陈成安指出,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第15(3A)节条文生效以来,有至少17起致命工业意外的疏失者被控,但被治罪的被告都被判罚款,在他看来,仅有罚款的判例未能充分体现当初立法的宗旨,而新推出的判刑框架则可弥补不足。

建筑工地安全措施出现疏漏,导致两名工人从七楼高处坠下身亡,孟加拉籍建筑工头原本被判罚款1万5000元,但经控方上诉,高庭改判工头坐牢25周,成为首个在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下,因行为疏忽危害他人安全而被判监的个案。

这也是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自2006年生效以来,高庭首次审理个人因行为疏忽而抵触该法令的案件。高庭法官陈成安昨早宣判时也发表判刑框架,作为日后同类案件的判刑指标。

这起工地意外事故发生于2014年1月22日中午12时49分,地点位于启汇大道(Fusionopolis Way)的建筑工地,来自孟加拉的建筑工人拉吉(24岁)和拉丹罗(28岁)不幸身亡。

案发时受雇于韩国建筑公司GS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Corp(简称GS工程)的被告努如恩(Nurun Novi Saydur Rahman,46岁),面对一项抵触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第15(3A)节条文的控状。控状内容指他指示两名工人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搬运压缩机,其疏忽行为导致两人丧命。

根据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行为疏忽以致危害他人安全的被告一旦被治罪,可被罚款多达3万元,或坐牢长达两年或两者兼施。

经审讯后,国家法院法官判努如恩罚款1万5000元,但控方认为罚款不足以严惩被告,上诉至高庭要求改判努如恩坐牢。

按罪责及伤害程度
决定刑罚起点

高庭法官陈成安指出,过去七年来,即第15(3A)节法律条文生效后,有至少17起致命工业意外的疏失者被控,但被治罪的被告都被判罚款,金额介于5000元至1万2000元。在他看来,仅有罚款的判例未能充分体现当初设立该法律条文的宗旨,而新推出的判刑框架则可弥补不足。

新框架把决定判刑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审案法官首先应考虑被告的罪责程度,以及其行为所可能构成的伤害程度是属于低、中或高,以此来决定被告的刑罚起点。倘若罪责度或可能性伤害程度属于中等以上,被告就可被判坐牢,刑期最低六周。

接着,审案法官须考虑案件有无加重刑罚因素与求情因素,再对刑期做出调整,决定是否调高或调低。可考虑的因素包括实际伤害程度如伤亡人数多少,以及被告是否第一时间认罪等。

例如,陈成安法官解释,若被告的罪责度属于中等,但其行为却导致他人死亡,审案法官可在他的判刑起点上多加八至40周。

陈成安法官以新框架为依据,裁定努如恩的罪责程度属于中上,加上他的疏忽行为导致两人死亡,他最终决定判努如恩坐牢25周。

根据控方披露的案情,事发当天,两名客工按照努如恩的指示,把一台800公斤重的空气压缩机,搬上其中一栋兴建中的大厦。过程中,压缩机朝客工所在的位置滑动,以致悬吊在大厦外的装卸平台倾斜,两人因此从七楼跌下身亡。

调查显示,承包商的作业流程出现安全疏漏,包括搬运压缩机的程序没有获得安全评估员的许可,工人没有穿戴安全配备等。GS工程事后也被控抵触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被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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