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借名助澳籍表弟购屋被控 在澳证人要求视讯供证被驳回

涉案的半独立式洋房位于实龙岗花园,早在2011年出售。洋房现任屋主目前以520万元求售。(邝启聪摄)
涉案的半独立式洋房位于实龙岗花园,早在2011年出售。洋房现任屋主目前以520万元求售。(邝启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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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宗本地男子借名给外国人买有地房地产的刑事案,在2016年牵出律师被指疏忽的民事诉讼,如今相关关键证人向高庭申请通过视频供证,被裁定证人因怕被提控“不愿”前来而遭驳回,男子要上诉到终审法院。

除非获得当局特别批准,否则外国人不准在本地购买有地住宅。新加坡籍男子涉嫌借名,帮澳大利亚籍表弟买半独立式洋房,结果被当局揭发和提控,指他以代理人身份协助外国人买屋,帮对方保管洋房。

阿尼尔(Anil Singh Gurm,56岁)在2015年1月被控抵触一项住宅房地产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的罪名,指他企图帮洋房的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特金德尔保管洋房,若成立可被判最高罚款10万元,或坐牢长达三年,或两者兼施。

据了解,这起罕见的刑事案尚在审前会议阶段,料很快开审。根据法令,当局有权没收以500万元卖出的洋房的全部所得。

不过,在2016年6月,阿尼尔采取民事行动,转而起诉处理这起洋房交易的叶仁贤律师事务所(J S Yeh & Co)和代表律师雅斯明疏忽,没告诉他为外国人代购有地住宅是违法的。

民事案还未开审,又牵引出另一起将起指标性作用的“案中案”。

原来,阿尼尔民事案的关键证人特金德尔,已准备好宣誓书,却称“无法”来新加坡。阿尼尔因此帮他向高庭申请,要求通过录像视频供证。

不过,高庭法官施奇恩裁定证人因为害怕被提控而“不愿”前来,这种行为是法庭不能容忍的,因此驳回申请,并强调如果批准阿尼尔的申请,将有违公共政策。

施奇恩法官说,害怕被提控不足以作为法庭允许证人不必出庭供证的理由。“利用远程视频供证,可让证人身处法律管辖之外的地方,可以开脱潜在罪责。”

阿尼尔不服申请遭驳回,要上诉到终审法院。

害怕被控可否以视频供证 海内外仍无定论

这起案件将起指标性作用,因为本地从没针对“害怕被提控而批准以视频供证”的法律问题有过定案,而海外至今对类似课题也没有一致看法。

法官施奇恩说,上诉到终审法院有利于公众,也可以厘清一般的法律原则。“海外至今对类似课题没有一致定论,这是新加坡法庭首次审理这样的课题。我认为,这是上诉庭该决定、影响公众利益的重要课题,所以决定批准上诉的申请。”

涉案的洋房位于实龙岗花园的克罗赫斯通道(Crowhurst Drive),有七个房间,面积约400平方米,当年买价200多万元,在2011年以500万元脱售。该洋房现任屋主目前以520万元求售。

根据判词,特金德尔因为是外国人,不能买有地私人房产。他无法获得当局的批准,就要求表哥阿尼尔协助,后者同意。

特金德尔负责承担洋房的买价和费用,但洋房是用阿尼尔的名字注册。特金德尔从2007年至2011年入住洋房,在本地工作,他后来决定搬回澳洲,在2011年卖掉洋房。

根据判词,阿尼尔在要求高庭免除表弟出庭供证的申请中,给予五个理由:表弟已被告知他到新加坡,很可能被提控;在海外,担心被提控可成为要求通过录像视频供证的合法理由。

另外,澳洲有适合的技术支援,可让辩方通过视频盘问。表弟是关键证人,如果申请被拒,将影响诉方的案件,也会对没机会盘问表弟的辩方不利等。

辩方也提出五大论点反对,包括让表弟不必前来,等于豁免他被提控,不必受到制裁;表弟无法出庭,不仅对辩方不利,法官也没机会观察他庭上的言行举止,评估其可信度等。

法官:通过视频供证 等于助他完成开脱罪行

法官说,特金德尔还没被控,严格来说,他根本不必逃脱罪行,也不能说他一定被控,但申请显示,他是害怕被控。“单凭他因为怕被提控而不愿到新加坡这点,就可以驳回申请。”

他指出,特金德尔想避开法律的正常程序。“如果法庭认同潜在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行径,这等于是故意侮辱公共道德,对执行公义的不敬。”

法官说,一旦批准申请,让他通过视频供证,就等于协助他完成开脱罪行,这是不对的。

外国买家若想要购买有地住宅,必须先获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批准组(Land Dealings Approval Unit)的批准。圣淘沙的升涛湾别墅(Sentosa Cove)是本地唯一允许外国人购置的有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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