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乘电单车遇车祸索赔案 上诉庭:不应算入赚钱能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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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师叶文凤乘坐当时男友驾驶的电单车去医院探病重父亲,岂料途中在兀兰遇车祸,全身多处骨折。车祸后,她腿上满是伤疤,因自卑不敢再穿短裙。(档案照片)
女会计师叶文凤乘坐当时男友驾驶的电单车去医院探病重父亲,岂料途中在兀兰遇车祸,全身多处骨折。车祸后,她腿上满是伤疤,因自卑不敢再穿短裙。(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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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师乘坐男友驾驶的电单车赶往医院探望父亲,不料途中被罗厘撞倒,右腿骨折粉碎,瘫痪病床数月。女子入禀法院向罗厘司机和男友索赔,经最高法院上诉庭调整后,女子可获赔46万余元。


上诉庭昨天发表判词指出,我国法院审理意外索赔案时,一般上不把起诉人从意外发生后至案件开审期间的赚钱能力损失(loss of earning capacity)计算在内,但本案法官却把这个项目涵盖在女会计师的赔偿中,此裁决原则是错误的。上诉庭重新估算,把原本近56万元的索赔额,减去约10万元。


《联合早报》日前报道,2011年7月12日早晨约5时,叶文凤(42岁)坐王国文(38岁)的电单车,打算到邱德拔医院探望父亲。电单车在兀兰12道和兀兰5道交界处被迎面而来的罗厘撞上,当时司机林财兴(46岁)驾着罗厘正要右转入兀兰5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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