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再婚后住进妻子的200万元公寓,离婚时却怪妻子没有在房产证填补他的名字,同时因妻子拥有公寓而无法另买组屋,让他白白失去投资房地产的机会。男子如今要妻子作出补偿,分他25%的公寓资产,但被高庭驳回。


家事法院原本判男子可分得18%的公寓资产,价值为36万3960元,女方对此提出上诉,高庭法官朱汉德审理后裁定,公寓资产全归女方所有,男子分文不得。


根据本周发表的高庭判词,这对离婚男女分别为46岁和40岁,结婚约四年就闹离婚,两人育有一名现年六岁的儿子。这是男方的第二段婚姻。


男方从事保险销售业,月入约3000元,女方则是一名行政人员,月入6838元。两人相争的房产位于马林百列一带的The Esta公寓单位,由女方未婚时与父亲在2006年左右购买,当时房价为83万4550元,女方是唯一的屋主。


两人于2012年结婚时,女方与父亲已支付约半数房贷,如今已还清所有房贷。截至去年8月,公寓的市价达205万元。


怪妻子没加名导致他错失置产机会


男女双方对其他婚姻资产没有分歧意见,仅对这套公寓单位的资产分配僵持不下。女方认为,既然公寓全由她与家人出资,她理应有权收下100%的出售房产所得。


但男方却称,由于公寓一直在妻子名下,导致他没份动用公积金存款来帮忙供屋;同一时候,因女方已是公寓屋主,夫妻俩也无法联名购买组屋,这样的情况促使男方失去使用公积金存款投资房地产的机会,他理应获得补偿。


尽管没份付房贷,男方坚称自己在其他方面对家庭有所付出,例如为公寓添置沙发、买车作为家人的代步工具,以及帮忙照顾儿子等,因此法官在计算房产分配时,应把他的这些贡献考虑在内。


不过,女方驳斥,儿子向来由她及父母亲一起照顾,儿子自出世后也大多时候在她的娘家过夜,丈夫在这方面的贡献不大。女方也获得儿子的照顾与看管权。


朱汉德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在一般离婚案件中,当决定婚姻资产的分配比例时,法庭会把男女双方对家庭的非经济贡献考虑在内。若以此原则推算,男方理应可获得25%的房产,但法官质疑:“这么做对吗?”


在他看来,不是所有问题都应该硬套上数学公式去解决。女方是靠自己的本事购买公寓,她没理由分18%房产给丈夫。


法官说,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让女方拥有全部房产才符合逻辑,因此他裁定女方上诉得直。


另外,判词揭露,男方在上一段婚姻与前任妻子离婚时,把两人一起购买的组屋单位脱售并赚得17万1641元,他一个人则分得8万余元。


法官认为,男方正因为有了上一段离婚经验,导致他相信若有机会与现任妻子买房产的话,他这一回离婚也能赚上一笔。


但法官指出,这一切都只是假设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