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筹款后交出款项 筹款公司老板上诉得直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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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筹款公司老板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筹款后有把款项交给慈善机构,昨天上诉得直,获高庭法官减刑六周,16周刑期减少为10周,2000元罚款金额维持不变。


本案的被告是36岁的陈志权,他因没有提交筹款活动资料而触犯慈善法令,另外,他也被控对公务员动粗以及触犯沿街挨户募款法令等罪状。他认罪后今年1月在国家法院被判坐牢16周和罚款2000元。这相信是首名因没有配合慈善总监要求,在慈善法令第41A(7)条文下被定罪的人,当时该项罪名的刑期是12周。


陈志权在案发时是Alliance Career Entrepreneurship(简称ACE)的老板。ACE与En Community Services Society(简称ECSS)慈善机构签署了一份备忘录,要在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主办筹款活动,而ACE每个月会支付3000元至5000元的善款给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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