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伤人事件警察不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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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明与英国籍朋友约翰到克拉码头吃饭时,目睹侍应生不小心打翻盘子而遭粗野食客打伤的经过。约翰叫家明打电话报警捉人,家明摇头说,没用的,


这种伤人事件属于“不可逮捕罪”(non-arrestable offence),没有庭令的话,警察根本“动”不了那名食客。约翰听了十分生气,说要是在英国,


即使推人、掌掴或向他人吐口水,警方就能以“袭击”(common assault)罪逮捕滋事者。“你们新加坡不是很先进吗?为什么法律这样落后?是不是要重伤人或等到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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