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明与英国籍朋友约翰到克拉码头吃饭时,目睹侍应生不小心打翻盘子而遭粗野食客打伤的经过。约翰叫家明打电话报警捉人,家明摇头说,没用的,


这种伤人事件属于“不可逮捕罪”(non-arrestable offence),没有庭令的话,警察根本“动”不了那名食客。约翰听了十分生气,说要是在英国,


即使推人、掌掴或向他人吐口水,警方就能以“袭击”(common assault)罪逮捕滋事者。“你们新加坡不是很先进吗?为什么法律这样落后?是不是要重伤人或等到人死了,


警方才会出手?”其实伤人案每天都会发生,但根据新加坡法律,警方在处理蓄意伤人案时,不能马上行使调查的所有权力,也不能行使逮捕嫌犯的权力。


今年5月,国会为刑事法改革法案辩论时,一些议员就吁请当局多关注蓄意伤人案,以确保被人伤害的公众获得公平对待。


本期《说法识法》,迪瓦利(Ramesh Tiwary)律师和黄国彦律师将为读者解释蓄意伤人和蓄意重伤人的差别,以及议员林瑞莲及洪维能对这两项罪名的关注。


一般伤人案警方是不会处理的,除非有人向国家法院推事提出投诉。不过,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警方就会介入。


卫生部兼内政部高级政务次长安宁·阿敏,今年5月在刑事法改革法案回复议员询问时指出,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 伤势严重,但尚未符合重伤罪标准的伤人事件。


■ 德士司机、公共交通员工和护士等公共服务员工受到伤害。


■ 涉及路霸、私会党、因种族或宗教引发冲突的伤人案。


安宁·阿敏指出,警方正视伤人事件,“根据刑事法典,即使罪行归类为‘不可逮捕罪’(包括致伤),但如果受害者是14岁以下的孩童、弱势群体和女佣,警方都会逮捕罪犯。”


他说,刑事法典也扩大“公务员”的定义,包括代政府取缔违例停车的稽查员,所以涉及致伤罪的案件,警方可逮捕的对象也更广泛。


他指出,当局将继续观察蓄意伤人案的情况,并研究各方提出的建议。


“刑事法典修订后,我们可以评估是否要建立一个更快捷的框架,解决其他类型的蓄意伤人案,并且确保它不会影响正当程序,或影响警方应付其他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被人打伤怎么办


根据第323A节新条文,动手者的目的只是致伤,却造成重伤,将面对长达五年监禁,而警方也不必获得庭令就能展开调查。


根据刑事法典第323节“蓄意伤人”(voluntarily causing hurt)条文,如果导致他人身体疼痛或虚弱,或引起疾病,就算致伤。


伤人罪成,可被判坐牢两年,或罚款最多5000元,或两者兼施。


“蓄意伤人”罪可在不同情况下发生,比如因邻居、家人、同事和朋友间的纠纷引起。


很多时候,因为伤势不严重,或因为没有涉及公众利益,或没有其他特殊原因,警方都不会采取行动,给予伤者的忠告是警方不会展开正式调查。


遇到这样的情况,涉事各方最好是自行解决纷争。除非当事人到法庭申请推事庭令,由推事下令警方调查,或当事人自己通过私人传票传召动手者上庭。


这个过程也有助确保法律程序不会因为恶意投诉,而被不当使用或滥用,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其中一方被另一方骚扰。


根据第325节“蓄意重伤人”(voluntarily causing grevious hurt)条文,重伤的定义包括骨折、导致他人失明和死亡等。


重伤罪成,可被判监长达10年,外加罚款或鞭刑。


“蓄意重伤人”如何被定罪


拉美斯迪瓦利(Ramesh Tiwary)律师事务所的迪瓦利律师受询时表示,“蓄意重伤人”的定义已在刑事法典第320节明文列出,包含10种不同情况,例如死亡、导致他人失明或失聪,以及脱臼及骨折。


他说,必须符合其中一种情况,一个人才可因“蓄意重伤人”被定罪。迪瓦利接着说:“在这类案子中,一个人若要被定罪,除了要符合上述情况,也必须有意或清楚知道自己将重伤他人。”


他举例说,一个人若打了另一人一拳,而后者在过程中跌倒,结果伤到头部。在这种情况下,打人的那方可能辩解说,当时打人,并不知道对方会跌倒,还会伤到头部。


一定要有医药报告作证据


然而,如果一个人打了另一个人的鼻子,那他就不能说自己不知道对方的鼻子不会受伤。


迪瓦利最后说:“这一切都要看一个人是否清楚自己的举动所带来的后果,并让法庭来裁决他是否有意重伤他人。”


另一方面,赢必胜律师事务所的黄国彦律师受询时说,在“蓄意重伤人”的情况下,一定要有医药报告作为证据之一。


他解释说,由于“蓄意伤人”属于“不可逮捕罪”,因此若受害者希望警方处理案子,必须进行以下步骤。


首先,受害者先要自行求医,取得医药报告。过后,受害者必须到推事庭投诉,推事将依据证据考虑是否指示警方做进一步调查。


最后,当警方完成调查后,可决定是否要将对方控上法庭,或者内部结案。


黄国彦说,在这种“不可逮捕罪”的情况下,若受害者想要继续追究,本人必须主动到推事庭去。如果受害者选择不到推事庭去,事件就不会有进一步发展。


议员吁关注受害者需要


2014年的数据显示,警方一年平均接获约1万起蓄意伤人案,最终只有6%,或600起被控上法庭。


但工人党主席林瑞莲认为,1万起可能只是保守估计,因为一些人可能没报案。


林瑞莲(阿裕尼集选区)今年5月在国会刑事法改革法案辩论时,提到她五年前向国会做出相关提问时获得上述数据。


“与其他案件相比,这个数据占了非常大的百分比。警方去年(2018年)共记录3万3000起刑事案,我相信这不包括平均1万起的蓄意伤人案。”


她说,蓄意伤人案几乎天天发生,在她接见的选民中,就有被打伤的受害者表示,对警方不处理他们的投诉感到惊讶和失望。


她说,警方通常不处理伤人案,即不会展开正式调查,除非当事人到法庭申请推事庭令,由推事下令警方调查,或当事人自己通过私人传票传召动手者上庭。


可是,没有警方的协助,当事人要追究起来相当耗时耗力,还得花钱。


她明白警方的工作量,不是所有的伤人事件都要求警方去逮捕人。她指出,增设新的323A节条文,并把伤人罪的最长监禁从两年增加到三年,都显示当局在改进,可以更好地回应严重伤人案。


不过,她说,一些人的伤势可能严重(比如被打的时间长,导致有多重伤势),但这类伤势虽严重,却不至于严重到符合“重伤”罪的“重伤”定义,最终归纳为“不可逮捕罪”的伤人罪。


林瑞莲促请当局监督情况,确保公众获得保护。


另一名议员洪维能(裕廊集选区)认为修正既及时又恰当,但也提出与林瑞莲同样的关注点。


他说,蓄意伤人和蓄意重伤人的分别很大。重伤的定义是骨折、失明等伤害。“就算是被人打到头破血流,住院留医几天,也不一定算是重伤,警方不会主动去调查。”


此外,若受害者要伸冤,就得花钱买医药报告证明被打伤,还要请假来处理,再花20元向推事庭提出投诉,警方才会出面调查。


他认为,这么做非常耗时耗力,同时也让一些受害者为了避免麻烦而不再追究,让伤人者逃过法律制裁。洪维能以英国法律为例说,在英国,警方可用袭击罪逮捕推人、掌掴或向他人吐口水者,罪成者可被判坐牢长达六个月。如果伤者的身体有瘀伤、刮伤或咬痕,被告可被判坐牢长达五年。


他建议当局考虑,让警方在下列伤人事件中,直接介入调查。这些情况包括:因公路意外引发纠纷,导致路霸打人的事件;侍应生、商场售货员、电信公司客服员被打;伤者必须拿超过一天的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