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太出门时在电梯里遇到邻居张太太,两人开始闲话家常,李太太问对方是否听说楼下咖啡店阿嫂的女儿被控上法庭。
张太太惊讶地问:“她女儿前些时候不是刚从荷兰的大学参加了交流计划回国吗?发生了什么事?”
李太太压低声量说,听说女生在回国前,经不起当地同学多次邀约,答应跟他们一起去“见识”大麻,结果回到新加坡时在机场被捕,尿检不过关。
张太太听了十分不解,记得曾在报章上读到,虽然大麻在我国被列为毒品,但在荷兰可以合法吸食。“我看女生也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吸毒,人没事就好,怎么我国法律连她在外国的行为都要管?”
实际上,我国一些法令确实有超越国界效力的条文,就算国人在外国吸食毒品是合法行为,并不表示回国后不算犯法,他还是有可能被治罪。
本期《说法识法》,邀请资深刑事律师陈其玉和阿莫勒(Amolat Singh)讲解域外司法权(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范畴,了解国人身在国外也须负的刑事责任。
在国外吸毒、贪污或重婚,只要你是新加坡人,就有可能被控上本地法庭。
对许多人而言,在哪里犯法,就在哪里被治罪,这是国际惯例。但我国法律还赋予一些罪行域外司法权,能将在国外犯罪的新加坡人绳之于法。
除了上述较为常见的刑事罪,其他拥有域外司法权的重要法律条文如下,其中一些不止适用于新加坡公民,也包括新加坡永久居民。
■刑事法典第376C节:在国外与未满18岁者进行性交易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将被视为触法。
■刑事法典第4节:身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公务员出国公干时,若其行为在新加坡可构成罪行,将被视为等同于在我国犯罪。
■2014年跨境烟霾污染法令(Transboundary Haze Pollution Act)第4节:任何在国外的行为或事物若对新加坡造成烟霾污染,将视为触法。
■恐怖主义(取缔资金)法令(Terrorism(Suppression of Financing)Act)第34节:任何人就算在国外出于恐怖主义目的提供资产或服务,皆可在我国面对法律制裁。新加坡公民若在国外直接或间接接触恐怖分子的资产,或掌握有关恐怖分子的信息,也须及时通报警察总监,否则视为触法。
罪案是否在我国开审 交由检察司衡量定夺
至于如何决定在国外发生的罪案是否在我国开审,陈其玉说,若法律赋予有关罪行域外司法权,嫌犯是否会被控上我国法庭,就和其他在本地发生的案件一样,交由检察司衡量定夺。检察司一般会将嫌犯是否已在国外法庭被控纳入考量。
阿莫勒补充说,若相关罪行没有域外司法权,案件通常只能在国外审理,该国的有关当局可适时向新加坡寻求引渡嫌犯。
至于谋杀、强奸等严重罪行却没有域外司法权,陈其玉解释说,我国不是唯一拥有域外司法权的国家,和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法律一般秉持尊重各国自主权的原则,不会通过域外司法权涉及其他国家领土内发生的罪案。“因此,只有少数罪行有域外司法权,而且通常用于将那些在国外犯罪的新加坡人绳之于法。”
阿莫勒也强调,每个国家依循的基本原则是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法律,因此特定罪行能有域外司法权,实属例外情况。
半年前台北发生一起弃婴案,一对新加坡籍年轻情侣被指涉嫌弃婴,案件在我国引起轩然大波,目前有待台湾警方继续调查。
不少公众相当关注案件是否会在我国审理,虽然谋杀罪没有域外司法权,但陈其玉指出,若有证据显示案件涉及教唆罪行,嫌犯就有可能在本地法庭面控。比方说,身在新加坡的A,教唆B在国外谋杀他人,A就抵触了教唆杀人罪。
防贪法令曾被质疑对公民不公
或许有人以为在国外只要花点小钱,办起事来就能事半功倍,殊不知就算是区区50元的“咖啡钱”,只要国人在国外涉及贿赂行为被逮着,就有可能在我国被定罪。
在马来西亚行贿 回国被贪污调查局提控
阿莫勒指出,他不久前处理过一起案件,被告在马来西亚海域从事船艇燃油供应,有一次企图以贿赂要求马来西亚海警不要出手干预他的生意,结果东窗事发,后来他在我国被控抵触防止贪污法令。
其实,防止贪污法令中具有超越国界效力的条文,其合理性曾受到质疑。
1996年,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前区域经理陶振光(译音)被指在香港接受236万元贿金,他是新加坡公民,贪污调查局因此提控他。
为他辩护的邱甲立高级律师指贪污法令违反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因为同样在外国受贿后回返新加坡,如果是非新加坡公民,就不会被控。
最高法院上诉庭之后驳回这个说法。上诉庭认为,防止贪污法令规定新加坡公民不论在国外或国内贪污都可被控,这就是公平对待所有新加坡公民,因此不违反宪法精神。
新加坡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新加坡国会有绝对权力立法规定新加坡人在任何地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过因控方证据不足,陶振光无罪释放。
本地开审面临挑战
阿莫勒指出,这类案件必须提呈的证据,与在本地发生的案件一样。
比如贪污案,控方须证明行贿与受贿的行为,以及有关“好处”是用以换取某种特别待遇,或在审查时放宽标准。
不过,若受贿人不在新加坡,案件少了一个关键证人,要证明贪污罪行的难度就会相应提高。
至于吸毒案,控方通常会以尿检结果为证据,因此举证提控的过程比较简单直接。
陈其玉则表示,嫌犯毕竟是在国外犯罪,若案件在本地审理,具体操作和现实中的困难将成为控方的阻力,尤其是证人在国外生活。
“我国法律不能强制要求外国证人前来我国供证,因此控方须说服他们过来协助审讯的进行,但这可能会非常艰难。”
我国对毒品零容忍
其中一种较常见有域外司法权的罪行就是吸毒。根据滥用毒品法令,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若在国外吸毒,也被视为触法。
今年3月,本地DJ兼名模特纳斯哈(Tenashar,32岁)被判入狱18个月,她面对的四项控状包括吸毒、拥毒和私运毒品等。
2015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从荷兰阿姆斯特丹回返新加坡,因涉嫌与毒品相关罪行,在樟宜机场被接获情报的肃毒人员逮捕。尿检结果证实被告曾经吸毒,肃毒人员也从她的行李箱中搜出毒品。
调查显示,她是在阿姆斯特丹购买毒品,在国外吸毒,但即使在阿姆斯特丹吸毒属于合法,回到我国同样得接受法律制裁。
法官在下判时语重心长地劝被告说,不论在新加坡还是外国,希望被告以后都不要再吸毒。
陈其玉律师指出,吸毒罪行的域外司法权通常用于对付那些在过境时被发现尿检不合格的新加坡人,他们不能以在国外吸毒作为脱罪的抗辩理由,这也反映出我国对毒品采取零容忍的强硬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