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亡夫打官司的拉克希米向高庭申请反诉讼禁制令,要阻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打官司,却被驳回。她于是向终审法院上诉,结果成功。三司裁定,新加坡才是这起纠纷的合适诉讼地,并指答辩人贾韦里选择到英属维尔京群岛展开诉讼,是“无理缠扰和压迫”的行为。


两个印族世交,为了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单一股份,以及在新加坡相关的22个公寓租金和账目等问题翻脸。一个在新加坡采取法律行动,另一个跑到英属维尔京群岛兴起诉讼,官司涉款约6900万元。


不过,这场官司未开打,其中一人就过世,还引发“诉讼地”之争的外围官司。


代亡夫打官司的拉克希米(Lakshmi Anil Salgaocar)向高庭申请反诉讼禁制令(anti-suit injunction),要阻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打官司,却被驳回。


拉克希米聘高级律师文达星和杰康·尚卡(Jaikanth Shankar,Davinder Singh Chambers LLC)向终审法院上诉,结果成功。


三司裁定,新加坡才是这起纠纷的合适诉讼地,并指答辩人选择到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BVI)展开诉讼是“无理缠扰和压迫”的行为。


三司说,事实上,一些证人都在新加坡。上诉人已足够证明新加坡证人的证据至少相当合理,答辩人却没确认在BVI有证人,而且其证据跟诉讼课题有关。


据知,因战略和程序等考量,诉讼地的选择对诉讼人极为重要。当诉讼人发现另一造在其他诉讼地发起官司时,可申请反诉讼的禁制令和暂停他国诉讼的申请。


虽然各造有权选择诉讼地,但普通法有一套原则和规则,避免挑选诉讼平台和滥用司法程序的情况出现。


关于这起案件,终审法院发出反诉讼禁制令后,答辩人如果坚持继续到BVI打官司,等于违抗庭令,藐视法庭。


根据新的司法维护法令,藐视法庭者可被判罚款高达10万元,坐牢长达三年,或两者兼施。


据了解,本案上诉人已通知BVI法庭本地终审法院的判决。


这家在BVI注册的公司Million Dragon Wealth是22家子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后者各拥有一个坐落在纽顿路Newton Imperial公寓的单位。


由上诉庭法官庄泓翔、高庭法官洪素燕和吴必理组成的三司指出,事实上,这场官司纠纷的关键是新加坡不动产的拥有权和租金。


母公司股份之所以关系到诉辩双方的利益,是因上述22个公寓单位的关系,“如此来看,引发纠纷的是不是BVI公司持有的股份已非关键”。


本案背景曲折和复杂。来自印度的原起诉人阿尼尔(Anil Vassudeva Salgaocar)是新加坡永久居民,在印度果阿(Goa)经营矿业开采。他也是果阿议会成员,家族显赫。


阿尼尔移居新加坡多年,2016年1月在本地去世,终年75岁,遗下两子两女。


因无遗嘱过世,其妻女为了争当遗产管理人而打官司,后来和解。妻子拉克希米以遗产管理人身份,代亡夫继续打官司。


答辩人贾韦里(Jhaveri Darsan Jitendra)长居香港,请女皇律师兰道(Toby Landau)代表。


根据判词,阿尼尔和贾韦里在1980年代就建立了商业关系。


原本当高庭驳回反诉讼禁制令,认定BVI是最合适的诉讼平台后,拉克希米立刻向BVI法庭申请暂停诉讼,表明上诉待审中,但BVI法庭赞同高庭判决,驳回其申请。


针对BVI法庭的裁定,三司指出,诉辩双方涉及的是事实而非法律课题。


新加坡和BVI都使用普通法,虽然BVI法庭裁决在先,新加坡终审法院发反诉讼禁制令在后,但这不影响两地法庭的礼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