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男子对孩子施暴和做出猥亵行为,妻子在家乡与他离婚,再到新加坡法院申请分配本地公寓资产,获得高庭批准。男子不服所判,声称与妻子是“假离婚”,即使要分资产也应交由印尼法院审理,但他的上诉被驳回。
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这对印尼籍夫妻与孩子在两人联名拥有的海景华庭(Seaview)公寓曾住上四年,男方也一直活跃于新加坡,这些因素足以支持女方选择新加坡法院来审理婚姻资产的分配。
我国于2011年修订《妇女宪章》中的第4A条,准许男女在外地办成离婚手续后,到新加坡法院寻求审理婚姻资产分配与其他财务事项。这是上诉庭自新条文实行后,首次审理这类案件和发出判词来阐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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