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表行欧佳时创办人曾秀丽与女儿购买豪华公寓却无法支付房贷,公寓遭银行充公,再以385万元变卖。殊不知曾秀丽也私下寻找公寓买主,之后被宣告破产,导致准买主与官方受托人双双要求,分得银行出售公寓所得的部分款项。
高庭法官朱汉德昨天发表书面判词,裁定公寓准买主有权分得18万7750元,补偿他们支付给曾秀丽的公寓定金,而出售公寓的余款交给负责处理破产事务的官方受托人(Official Assignee)。
根据判词,曾秀丽(74岁)与女儿郑美仪联名购买一个位于吉宝湾映水苑(Reflections at Keppel Bay)的公寓单位。由于母女俩拖欠房贷付款,星展银行去年5月没收该公寓,并在今年5月以385万元将它售出。在扣除曾秀丽母女所拖欠的房贷后,银行还有一笔公寓出售余款,数额为42万零943元。银行于是入禀法院,让法院裁定如何处理。
法官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公寓出售余款会归还给曾秀丽母女,两人各一半。不过,曾秀丽今年5月宣告破产,而且在银行出售公寓前,母女为公寓找到一个(两人组成的)准买主,后者也认为自己有权分得余款。
原来,准买主当时愿以375万元购买公寓,并支付了18万7750元定金。不过,在完成交易前,数名债主向法庭申请宣判曾秀丽破产,导致公寓交易告吹。法院今年3月下令曾秀丽母女赔偿准买主21万2163元,这笔钱包括退还定金与其他补偿。
在银行出售公寓后,法院指示把郑美仪应得的21万余元,用来偿还准买主。但准买主仍不满意,要求从出售公寓的余款中再分得一笔9万余元,理由是他们有权享有公寓增值的回报。
然而,官方受托人认为,公寓出售余款应优先交给他,用来偿还曾秀丽的债主们,包括她所拖欠的14万1946元所得税。
在考虑各方陈词后,法官认为,准买主确实有讨回公寓定金的权益,而从郑美仪所取得的21万余元已足以补偿他们。
但法官指出,准买主无权分得其余公寓出售款项,因为他们已要求取回买屋定金,法律上他们不再是屋主,所以无法享有房产增值的回报,出售余款应交给官方受托人。倘若准买主还想索讨其他赔偿,就必须向官方受托人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