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员裁定换新的名字和种族都不利于女童的利益和福祉,指虽然驳回生母的上诉,但生母与女童的关系还是可以保留,比如,让女童保留原有姓氏,但名字可加上生母自己后来换的姓氏。
给法定监护人照顾的11岁女童,多年来已习惯生母取的姓名,也认同自己属于生母和监护人的族群,不料生母没请示监护人,就擅自改换女童的姓名和种族,引起监护人的强烈反对。监护人后来成功撤销改名契据,帮女童恢复原来的种族。
生母(28岁)不服所判,今年3月向高庭提出上诉,司法委员陈佩文昨天发表判词驳回上诉,裁定改名契据(deed poll)无效,并下令生母在一个月内,办理把女童种族换回的手续。
高庭确定家事司法法院的看法,即监护人的权力虽然无法超越家长的权力,但一旦非家长受委成为享有抚养权的监护人之后,该监护人的权利就与家长等同。
“享有抚养权的监护人为了孩子的福祉,理当与家长合作,力求照顾孩子的利益。”
不过,司法委员强调上述判决不是要划分家长、监护人或非监护人与孩童关系的等级,而是要解决生母与监护人的纠纷。
司法委员考虑到监护人与女童的关系,指监护人是唯一照顾女童的人,在女童很小就照顾她,监护人认为女童会较喜欢用自己原来的名字。
他裁定换新的名字和种族都不利于女童的利益和福祉,指虽然驳回生母的上诉,但生母与女童的关系还是可以保留,比如,让女童保留原有姓氏,但名字可加上生母自己后来换的姓氏。
女童尚未成年,为了保护她的身份,判词没注明涉及的种族和人名。
案件涉及三个种族,根据判词,女童的生母于1991年出世,因母亲再嫁,后父领养了她,她就跟随后父的种族和姓氏。
2008年,17岁的生母遇见女童的生父,不久就怀孕,过后被抛弃,两人没结婚。生母用自己的姓氏给女儿取名,出生证也注明与她同个种族。
原本旅居欧洲的女子(63岁,私召车司机)离婚后回国,在经济上支援协助女童的生母,还带女童回家照顾。
与女童无血缘关系男子成法定监护人
2011年,经生母同意,这名女童继外公的姐妹向法庭申请,并获批成为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她跟女童虽算得上是亲戚,但没有血缘关系。
监护人带女童到柔佛居住,生母和男友也到那里。生母称与监护人关系恶劣,在2014年搬回新加坡,但一直与女儿保持联系。
2016年,监护人表明要领养女童,遭生母反对。
2017年7月,生母背着监护人,将女童带回新加坡,却无力照顾她,只好交给儿童保护中心照顾。三个月后,该中心将女童归还监护人。
改名和种族事件是发生于2017年8月。生母通过改名契据,把自己、两个儿子和女童的姓氏全改成她母亲的(即女童的外婆),种族也换成她母亲的。
生母称换名和换种族是考虑到跟母亲的家族比较亲,而父母都属于同个种族,但不愿透露其他原因。
生母称女童的姓氏和种族转换后,将与自己的亲生母亲和两个弟弟同姓同种,这样四人才有更密切的关系。
2017年9月,监护人申请单独拥有女生的照顾和看管权(care and control),三个月后发现女生的名字和种族被更换,于是通过法律援助局代表律师高天华(Eversheds Harry Ellias LLP),向家事司法法庭申请撤销改名契据,结果成功。
生母通过立杰律师事务所的义务陈晃龙(译音),指监护人干预生母作为家长的权力,但这说法遭家事法庭法官驳回。
法官认为,生母要更换女童的名字或种族,都应当请示监护人,因为名字或种族与女童的身份有关,都归属“抚养”的事务。
法官说,女童已认同自己的族群和姓氏,一旦更换姓氏将对她造成“极大的混淆、困难和尴尬”,指生母要换名字是为了自己,而非女儿的利益。
司法委员接受法官的看法,决定驳回生母的上诉,也就是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