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邦孝担任大法官的15年里,根据个别情况作出灵活和具突破性的判决,他在诠释法律问题时也大胆提出新主张。以下是几个判例:


■“终身监禁”等于“坐牢至死”


1997年,杨邦孝提出一个从未有人提出的问题:终身监禁为什么不是坐牢至死,而是坐牢20年?由杨邦孝大法官领导的最高法院上诉庭,研究了相关法律与制定条文的目的后,给予“终身监禁”等于“坐牢至死”的明确定义。


上诉庭指出,我国法令没有任何条文可把终身监禁一概解释为坐牢20年,这项判决符合国会立法的本意:终身监禁是死刑以外最严厉的刑罚。


■破坏公物就须受鞭刑


1994年,美国学生迈克菲因破坏18辆汽车被判坐牢、打鞭和罚款,他聘请女皇律师迈克谢拉德代表他向高院上诉。


针对破坏公物法令第三节,用来涂鸦的物质可否去掉的问题,迈克谢拉德试图说服杨邦孝,“漆”并非一定不能除去。


杨邦孝驳回上诉时解释法令清楚规定,利用漆破坏公物,不管是用何种漆,犯案者都必须受到鞭刑。他也说,国会通过破坏公物法令的意图,不只是对付在公共场所涂写标语的反动分子,也适用于对付流氓和其他反社会行为。


■非礼须坐牢挨鞭


1995年,杨邦孝在驳回一起非礼上诉案时说,凡触摸女性性器官的非礼犯,标准刑罚是坐牢九个月及鞭打三下。他说,鉴于非礼案不断增加,有必要对这类罪犯采取更强硬的立场。


1999年,杨邦孝在审理另一起18岁青年非礼女性案子时也重申:“不是年轻和智商不高者,就可以到处非礼女性,犯下非礼罪的下场只有一个,就是必须挨鞭。” 


■可否免受鞭刑取决于执鞭时是否年过50岁


法律规定超过50岁的男罪犯不能被鞭,却没说明“是否超过50岁”是以什么时候的年龄为准。


1999年,杨邦孝大法官审理上诉案时裁定,男罪犯可否免受鞭刑,取决于执行鞭刑时他是否超过50岁,而非法庭下判时他是否超过50岁。


他指出,相关条文的注解清楚列出“执行鞭刑”的字眼。国会制定该条文是考虑到某些人的体质不适合挨鞭,在实际运作上自然须考虑罪犯的年龄。


■路霸须坐牢


1992年,28岁轮胎店老板因打伤另一名驾车人士,被初庭判处坐牢一天,罚款4000元。副检查司认为判刑不足以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向高庭上诉。杨邦孝斟酌后,改判被告坐牢一年,鞭打三下,并且须赔偿受害者5000元。


杨邦孝下判时说:“暴力是遭天谴的罪行,法庭有责任保护公众。那些以为只要支付数千元代价便可任意打人的路霸,必须受严惩。”


■“踢死狗”翻案


1999年,32岁商人因一脚踢死狗,被初庭判处坐牢三个月。杨邦孝在报章报道此案后主动翻案,将被告踢死狗的刑罚减轻至罚款1000元。


被告原本在《刑事法典》第429节条文下被判刑,杨邦孝将控状改为较轻的第428节条文。他解释,第429节条文是对付恶意杀害农业社会中的务农动物。条文也提及“其他价值25元以上的动物”,但作为宠物的狗,不属于条文所指的“其他动物”。第428节条文则只提及“任何价值5元以上的动物”,更适用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