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李光耀签遗嘱 撒谎和隐瞒证据 林学芬被裁定行为严重不当

林学芬身为草拟李光耀遗嘱的律师,被纪律审裁庭裁定行为严重不当,不仅与丈夫李显扬合谋在16小时内误导李光耀签署遗嘱,还公开撒谎和隐瞒证据。(档案照)
林学芬身为草拟李光耀遗嘱的律师,被纪律审裁庭裁定行为严重不当,不仅与丈夫李显扬合谋在16小时内误导李光耀签署遗嘱,还公开撒谎和隐瞒证据。(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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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会面记录,两名关键证人,揭露建国总理李光耀最后遗嘱的执行过程。二媳妇林学芬身为草拟遗嘱的律师,被纪律审裁庭裁定行为严重不当,不仅与丈夫李显扬合谋在16小时内误导李光耀签署遗嘱,还公开撒谎和隐瞒证据。

总检察署向新加坡律师公会投诉林学芬专业行为失当一案,审裁庭去年7月举行了五天聆讯,最终裁定林学芬违反律师专业法令的两项指控成立,足以交由三司特别庭处置,并要求将她除名。

两证人与林学芬说法有抵触

根据审裁庭日前发表的裁决报告,案件围绕三个要点,即林学芬是否是李光耀最后遗嘱的律师、其行为有没有违反专业操守,以及失责程度是否应受到惩处。林学芬称她只是以儿媳身份协助处理遗嘱的行政工作,不是律师,因此不构成利益冲突。

但两名关键证人的证词与她的说法抵触。他们是见证遗嘱签署的雷安智和江秀慧,两人当时与林学芬同属一个律师事务所。雷安智的电邮记录显示,李显扬夫妻事前数次提醒他,要尽快去见李光耀和办理好遗嘱。

江秀慧事后写的一份会面记录也成为关键证据。她在记录中提及李光耀虽身体虚弱但意识清楚,两次询问是谁草拟了遗嘱。雷安智告知是林学芬后,李光耀便签署了遗嘱。

审裁庭认为,这显示李光耀将林学芬视为律师,遗嘱的两份原件也分别由李光耀和林学芬保管。

李光耀最后遗嘱的可靠性,关系欧思礼路38号的去留问题。因为最后遗嘱恢复了故居拆除条款,而该条款是部长委员会在探讨故居处置选项时所考量的。

李光耀在2011年8月立了第一份遗嘱后,两年多内共修改了六次,拆除条款在第五和第六份遗嘱删除了。直到2013年12月17日签的最后遗嘱再把拆除条款加入。三个子女的遗产分配也一直修改,最后版本中林学芬的丈夫李显扬获得的较前一个版本多。

审裁庭详细梳理了李光耀订立最后遗嘱的过程,发现他从收到草稿至最终签署,只过了16小时。其间,有37年执业经验的林学芬不仅没有规避利益冲突,也未向李光耀详细解释遗嘱内容及前后差异。

审裁庭因此认为,当时年迈体弱的李光耀,是被他所信任的李显扬夫妇误导,才仓促签下遗嘱。

审裁庭措辞强烈地谴责李显扬夫妻不诚实,无论是在公开声明或宣誓下供证时都屡屡撒谎。两人不仅没有顾及李光耀的意愿,还为掩盖错误行为而捏造谎言和隐瞒证据,如谎称李及李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柯金梨才是最后遗嘱的执行者。

欧思礼路38号风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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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渊庄摄)

2017年6月14日,建国总理李光耀的女儿李玮玲和小儿子李显扬发表公开声明,指兄长李显龙总理违背父亲遗愿,意图保留故居为自己争取政治资本,还公器私用成立部长委员会,试图阻挠他们执行父亲遗愿。

李总理在提交给部长委员会的宣誓声明摘要中,则指李光耀最终版遗嘱是在“极度令人不安的情况下拟定的”,并对遗嘱提出九大疑问,包括林学芬在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李显扬之后称李光耀最终遗嘱是由柯金梨草拟,而非李总理所指由林学芬参与拟定的。但柯金梨答复媒体询问时否认这一点。

探讨欧思礼路38号处置选项的部长委员会2018年4月公布报告,除了就故居去留提出三个处置选项,也认为故居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物价值,虽然李光耀希望在过世后拆除故居,但也准备好在他指定的前提下接受拆房以外的其他选项。

李光耀遗嘱七版本

2011年8月20日:最初版本

李光耀在夫人柯玉芝逝世半年后,找律师柯金梨草拟遗嘱。

遗嘱包含:

● 三名子女平分遗产,附“赠予”条款(Gift-Over Clause),列明三名子女若有人比他早逝情况下的详细条文

● 列拆除条款。注明女儿李玮玲有权在他逝世后继续免租金住在欧思礼路38号,她搬离后才拆除 。这个房子留给李显龙,他必须支付房子的维修与保养费用。

李光耀当年也致函内阁,表达他过世后应拆除欧思礼路38号住宅的意愿

12月21日:第二版本

● 三名子女平分遗产,保留“赠予”条款

● 保留拆除条款,但取消李玮玲在他逝世后可继续居住在欧思礼路38号的条文

李光耀在一周后第二次致函内阁表示,若保留房子,就要巩固房子根基及翻新,并让人入住

2012年9月6日:第三版本

● 遗产不平分,李显龙、李显扬各得三份,李玮玲得四份,但是李玮玲享有的是遗产终身权益,在她过世后兄弟可平分她的所得

● 保留拆除条款,与第二版一样没注明李玮玲在他逝世后可继续居住在欧思礼路38号

9月20日:第四版本

● 恢复三名子女平分遗产

● 保留与第二和第三版本一样的拆除条款

10月4日:第五版本

● 三名子女平分,保留“赠予”条款

● 删除拆除条款。恢复李玮玲在他逝世后居住在欧思礼路38号的资格,但必须获得长子李显龙的同意。李玮玲只有权居住,但不享有遗产的终身权益

11月2日:第六版本

● 遗产分七份,李显龙和次子李显扬各两份,李玮玲可得三份, 保留“赠予”条款

● 没有拆除条款。与第五版本一样,在李显龙同意下李玮玲可继续居住在欧思礼路38号。

*遗嘱前后六个版本都由柯金梨负责草拟,原件由她保管

2013年12月16日-17日:最终版本

李光耀在出院两个月后收到媳妇、李显扬妻子林学芬的电邮,关于恢复“第一版本遗嘱”,但最终版本与第一版本遗嘱不完全相同。

遗嘱包含:

● 恢复三名子女平分遗产,李玮玲多出的一份取消。没有“赠予”条款

● 恢复故居拆除条款, 给予李玮玲居住在欧思礼路38号的资格,但没有注明免租,也没注明李显龙必须支付维修与保养费用

在柯金梨不在的情况下,也是律师的林学芬第二天派两名她律师事务所的下属到李光耀住家当见证人;李光耀签下最终版本遗嘱,原件这次由林学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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