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九年前,林素珠与丈夫陈新华向华侨银行贷款270万元买洋房。数年后,丈夫以个人担保,向华侨银行融资给他的两家公司,但公司最终清盘,而他欠银行约1亿8250万余新元的巨债。银行追不到欠款,根据抵押文件的条款,要林素珠偿还。
银行的贷款抵押文件一般都附上共同借贷人须承担“连带”(joint and several)责任以及“担保一切款项”(all-monies)的条款,一旦签署,意味着任何借贷人如拖欠同家银行的其他债务,包括房贷、信用卡债,甚至是个人担保的任何贷款,其他的贷款人将受牵连,也得“包下”偿还责任,而须偿还的金额是没有顶限的。
高庭近期的一起案件具有公共利益,对签下抵押文件的借贷人起着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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