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欺凌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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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识法

随着网络科技普及,尤其当冠病疫情促使各年龄层国人更依赖互联网,随之衍生的网络罪案值得关注。除了发生在网络平台上的各类诈骗案,无孔不入的欺凌行为同样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网络欺凌发生在虚拟世界,法律方面的监管看似鞭长莫及,其实受害者仍可诉诸刑事和民事法律,让欺凌者受到应得的制裁。

本期《说法识法》邀请Dentons瑞德律师事务所(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知识产权与科技部高级合伙人梁清龙律师,以及立杰律师事务所(Rajah & Tann Singapore LLP)熟悉科技、媒体和通讯法律的陈爱国律师,讲解监管各类网络欺凌行为的法律框架。触爱网络健全服务(TOUCH Cyber Wellness)主管黄欣仪也针对本地目前网络欺凌的情况表达看法。

利用互联网频频针对个人发表带有恶意、煽风点火的言论,或已构成抵触防止骚扰法令的网络欺凌行为。若涉及民事威胁(assault)或诽谤,受害者也可发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的侵权行为。

我国于2014年制定防止骚扰法令(POHA),将骚扰行为的范围延伸至网络世界,也加重一些罪行的刑罚,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护空间。

梁清龙律师受访时解释,网络欺凌受害者可透过防止骚扰法令第3和第4节条文诉诸刑事法律。只要能够证明任何网上贴文或言论有意对其造成某种程度上的骚扰、恐慌或困扰,受害者就应可针对此事报警。

根据防止骚扰法令,任何人若蓄意传达带有威胁或侮辱性的信息,引起他人恐慌或焦虑,可被罚款高达5000元,或坐牢长达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然而,梁清龙提醒说,这些条文不应被过于广泛地解读,以免遭到对“欺凌”行为尤其敏感之人滥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可能会应接不暇。”

防止骚扰法令第7节条文同时涵盖了非法盯梢(unlawful stalking)的罪行。盯梢行为不仅包括在公共或私人场所逗留,也包括通过网络向目标发送造成不安或困扰的信息。

修订后刚在今年生效的防止骚扰法令也把恶意公开他人隐私(doxxing)以达到骚扰目的,或鼓动他人暴力攻击对方的行为列为罪名。相关条文被列入该法令的第3和第5节条文。

杂项(公共秩序和滋扰)法令第14D节条文下发布假信息的罪行,也可能适用于网络欺凌。

梁清龙指出,互联网上充斥着不实陈述,因此务必慎重援引这项条文。虽然当事人只将假信息传送给一个人的情况不无可能,但应该只在内容不实程度格外严重并且散播至广大受众时才引用。

此外,如果有人涉及刑事恐吓的罪行,罪成可被判坐牢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若抵触刑事法典第292节条文,通过电子媒介传送猥亵照片与视频,则可被判坐牢长达三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民事途径,网络欺凌的受害者可起诉对方民事威胁或诽谤(defamation)的侵权行为,但打民事官司可能既耗时又耗资。

陈爱国律师说,受害者也可申请保护令,制止骚扰者的行为、要求第三方平台撤下有关贴文或禁止刊登特定陈述。调解也是私下协商修补关系的途径之一,但这一般适用于涉及邻居、家庭成员、朋友和同事等人际关系的案件。

专家:可探讨网络平台提供者
采取哪些步骤阻恶意信息散播

网络世界的匿名本质,对于将网络欺凌者绳之于法终究是一大障碍。陈爱国说,虽然受害者可能认出行为过火的欺凌者,向对方采取行动以起到阻吓作用,或寻求平台提供者的帮助,公开匿名欺凌者的身份,但这类保护仍然不足。

举例而言,在当事人身份被误认的网络私刑案件中,即便能找出主要肇事者,受害者的资料可能已被广泛转发,覆水难收。

陈爱国指出,加强这方面的监管框架如今更显重要。“随着冠病疫情来袭,人们的日常生活都须涉及科技,当中包括年幼儿童和年长者等弱势群体,而他们较容易成为网络欺凌的对象,对这类行为也较敏感。因此,(科技用户)人口的变化值得我们再次审视网络欺凌法律,例如探讨平台提供者可采取哪些步骤阻止恶意信息的散播。”

梁清龙则认为,要真正定义何谓“网络欺凌”尤其困难,甚至不可能,因此我国难有专门对付网络欺凌的全面综合法律。“我们是否应立法或修改现有法律,以涵盖更多或许会、也或许不会上升至网络欺凌层面的反社会行为?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而我会提醒谨防过度立法,以免阻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

网络欺凌有哪些形式?

■ 使用煽动性字眼发表恶意 网络言论

■ 致使当事人担心人身安全的网络骚扰和诋毁

■ 冒充他人并利用其身份发表具冒犯性信息 

■ 欺骗他人分享个人资料,然后把资料放上网

■ 故意将某人排除在网络群组外

海外网络欺凌者可受制裁 但执法有难度

就算人不在新加坡,犯下特定罪行的网络欺凌者仍可面对我国法律制裁,但执行难处在于要让被告前来我国受审。

陈爱国律师说,防止骚扰法令下的一些特定罪行拥有域外司法权。虽然被告事发时身在国外,若受害者身在新加坡,或者被告有理由相信受害者身在新加坡,我国法律就可将其治罪。

在一起2015年的案件中,来自香港的被告莫伟伦(译音)威胁一名本地妇女说要散播她的裸照和不雅视频,恫言毁掉她的名誉。虽然他当时人在香港,但他知道受害者人在我国,因此仍须受我国法律制裁。

不过,要把当事人找来我国确实是个难题,要将对方引渡来新也未必可行。梁清龙律师说,若受害者要向对方发起民事诉讼,也会面对类似问题。

若官司是在我国开展,就须传达至人在国外的肇事者,但对方可能不会理睬并拒绝前来我国,就算受害者在本地赢了官司,也须到国外依照判决索偿。

辅导员:若遇网络欺凌行为

把相关言论截图并找人倾诉

中一女生遭同学冒名创建社交媒体账号乱发照片,接着在学校被排挤,情绪一度陷入低潮,所幸在家长和校方的支持下积极接受辅导走出阴影。

触爱网络健全服务主管黄欣仪受访时引用上述个案,说明网络欺凌和现实生活中的欺凌行为,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密不可分的。虽然触爱网络健全服务在一年里接到的网络欺凌案件通报不多,但这并不表示网络欺凌不常发生,只是一般会由家长和校方介入处理。

黄欣仪指出,在她所接触过的中小学生案例当中,男生之间的欺凌行为一般涉及在游戏中把某人标签为“差劲”、持续谩骂和攻击某人,而女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则主要发生在社交媒体平台,例如创建假账号邀请他人对某个女生的外表评头论足等。

成年人可助孩子换位思考

面对这类情况,黄欣仪说,如果大人发现孩子突然有原因不明的情绪起伏和行为变化,应尽量打开沟通渠道,让孩子愿意敞开心扉倾诉所遇到的欺凌问题。“成年人也可尝试帮助孩子换个角度看问题,想想别人如何看待自己是否真的有这么重要,让他们从事件中看出不同的价值。”

她指出,社交媒体上的言论随时有可能被断章取义,有必要警惕“祸从口出”。若遇到网络欺凌行为,可尽量把相关言论截图,也可找人倾诉。“这么做未必是要替自己讨回公道,寻求精神上的支持对年轻人来说非常重要。”

即便如此,网络欺凌同样有可能发生在成年人身上,但成年人一般会尝试自行解决问题,若有需要也比较会主动寻求情绪辅导或法律方面的帮助。

并非所有情况
都应报警处理

当被问及在哪些情况下会建议受害者报警,黄欣仪解释说,遭欺凌的年轻人毕竟已须面对情绪上的负担,若再加上警方介入未必对他们有帮助。

一般上,这取决于欺凌行为的严重程度,例如有学生的照片被别人摆上网嘲笑,辅导员会先与家长和校方沟通尝试解决问题,但如果涉及裸照就另当别论,应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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