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行径恶毒罪责应加重 女佣被虐失明雇主监刑延长至14个月

被告王心璇早前在国家法院受审时,被判坐牢20个月。去年11月,高庭法官裁定她上诉得直,刑期减至八个月监禁,但如今上诉庭决定加重刑罚,她须坐牢14个月。(档案照片)
被告王心璇早前在国家法院受审时,被判坐牢20个月。去年11月,高庭法官裁定她上诉得直,刑期减至八个月监禁,但如今上诉庭决定加重刑罚,她须坐牢14个月。(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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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三司在判词中斥责女雇主王心璇明知道女佣眼睛受伤,还用玻璃瓶攻击对方脸部,行径恶毒,因此监刑须加重至14个月,才能准确反映罪责程度。被告通过律师要求展期服刑,获批准一周后入狱。

女佣被虐至左眼失明案件出现戏剧性转折,原本已上诉得直、可少坐一年牢的女雇主,在控方提出刑事动议后,昨早被最高法院上诉庭加重刑罚,八个月的监禁延长至14个月。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三司在判词中斥责女雇主王心璇(48岁)数次殴打女佣导致她视力受损,明知道女佣眼睛受伤后,还用玻璃瓶攻击对方脸部。三司认为这恶毒行径加重了罪责程度,女雇主须面对更重的刑罚。

被告王心璇面对一项控状,指她在2015年5月17日于盛港芬维尔路(Fernvale Road)一带住家内,蓄意伤害当时27岁的缅甸籍女佣丹丹梭,用风油玻璃瓶打女佣左脸颊。

女佣隔天报警求救,前去验眼睛时惊揭她左眼失明,而右眼动了六次手术后,如今失去22%视力。

王心璇不认罪,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坐牢20个月。王心璇与控方不服所判,双双向高庭上诉。去年11月,高庭法官裁定王心璇上诉得直,可减刑至八个月监禁,少坐一年牢。

控方后来提出刑事动议,寻求最高法院上诉庭阐明本案牵扯出的判刑问题。三司今年8月发表判词阐明判刑原则,并于昨早调整王心璇的刑罚。

受害女佣是在2013年5月开始到王心璇的家打工。根据女佣的说法,工作第四个月起,王心璇便对她诸多挑剔,后来变本加厉,时常打她的眼睛与脸。有一回,王心璇把女佣的眼睛打至血管爆裂,另一次则因女佣没在晚餐时间把咖喱加热,就把咖喱涂抹在女佣脸上,然后拉扯她的头发和掌掴女佣。

女佣声称,自己的视力本来完好无损,双眼一再被攻击后,视线从2014年初开始变得模糊。她把此事告诉王心璇,后者却责骂她胡说八道。

2015年5月17日,女佣因头痛涂抹风油,王心璇回家发现后大发雷霆,因为她的爱犬不喜欢风油的味道。王心璇命令女佣交出风油玻璃瓶,然后用瓶子猛打女佣脸颊。

三司认为,王心璇清楚知道自己曾多次攻击女佣的眼睛,当女佣反映视线模糊时,王心璇却斥责女佣胡说,非常无情。此外,尽管得知女佣视力受损,王心璇案发时还攻击靠近眼睛的脸部,这显得相当恶毒。

不属于刑事动议检讨范围赔偿金维持在1000元

三司指被告的监刑必须加重至14个月,才能准确反映她的罪责程度。

被告原本被令赔偿女佣3万8540元的医药费,包括治疗眼睛的费用,但高庭法官早前把赔偿额减至1000元,只包括脸部伤势的医药费。由于赔偿金不属于这次刑事动议的检讨范围,三司决定不调整1000元的赔偿额。

王心璇昨早在庭上闻判时显得冷静。她通过律师要求展期服刑,获三司批准一周后入狱。(人名译音)

考量因素不同 高庭与上诉庭给出不同判刑

女雇主涉嫌犯下控状以外的其他虐佣行为,是否应成为判刑的考量因素?王心璇的虐佣案中,上诉庭与高庭就此问题持不同看法,因此给出不同的判刑。

高庭:不应考虑控状以外虐佣行为与伤势

高庭法官蔡利民指出,控方只针对王心璇使用玻璃瓶打女佣的行为进行提控,但没有证据显示该行为是导致女佣双眼受伤的因素。

根据医生评估,女佣应该是在更早以前眼部就受伤,包括在案发五个月前左眼开始出现失明症状。蔡利民法官因此认为,在决定被告的刑罚时,法庭不应把女佣的眼睛伤势考虑在内,与罪状相关的伤势只有脸部伤势。

上诉庭:考虑整体情况是“常识”

三司则认为,当案件涉及持续虐待受害人的行为时,法官在判刑时就必须考虑整体情况,这是“普通常识”;否则,只独立考虑控状中的罪行,这将导致法庭对被告的罪责程度做出错误的评估。

三司阐明,在决定虐佣案的刑罚时,法庭应考虑女佣因持续受虐而承受的心理伤害。同时,倘若被告知道女佣已有伤势在身,却仍做出伤害女佣的行为,这将成为加重刑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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