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应该是为人们遮风挡雨的地方。然而,在冠病疫情期间,一些潜藏矛盾的家庭变得一触即发,也可能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况增加。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暴往往不是三言两语,就能道尽涉事各方所面对的问题,法律行动未必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却可能是保护自己避免继续受到伤害的第一步。
本期《说法识法》向Emerald Law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合伙人利祖安律师(Mohammad Rizuan),以及I.R.B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慕塔芝律师(Muntaz Zainuddin)了解申请个人保护令等相关庭令的法律问题。
根据《妇女宪章》,家庭暴力可来自各方面,包括夫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姻亲或其他亲属。不同家暴形式包括蓄意伤害、威胁、非法禁锢和持续骚扰他人。
个人保护令作为禁止施暴者向申请人作出暴力行为的庭令,只允许与施暴者有亲属关系的人申请,而男性是可以申请保护令的。
慕塔芝律师说,受害者普遍面对的挑战,是如何克服恐惧踏出第一步,鼓起勇气报案和申请个人保护令,逃离家暴的漩涡。
“一些人会担心,这么做会影响他们与家人的关系,尤其是婚姻。万一申请保护令惹到另一方生气,会不会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这些都是很实际的顾虑。”
受害者也担心若缺乏证据,特别是在没有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施暴者可能会否认自己犯过的行为。
慕塔芝说:“受害者应尽可能收集被施暴的证据,以更容易申请到个人保护令,避免另一方有机会提出异议。为了保护自己,受害者也应考虑在申请到个人保护令前,搬到更安全的地方暂住。”
利祖安律师则说,法庭必须通过聆讯了解申请人和答辩人的案件立场和证据,再作出判断是否有必要发出保护令,有时不是说有证据就能申请成功。
比方说,家暴可能发生在三年前,受害者心有余悸,却仍继续与另一半生活在一起,睡在同一张床上。由于没再发生家暴,孩子也没面对任何威胁,受害一方突然要申请个人保护令的话,可能不被批准。
同样的,就算是近期发生的家暴,受害者事后已离开家,与配偶没有复合的机会,彼此两不相见,也不再联络,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让法庭觉得没必要发出个人保护令。
不过,利祖安指出,如果施暴者的行为造成受害者重伤,如打断鼻子或手脚,即使事故已过去一些时日,有很大机会法庭还是会批准申请。
面对言语暴力也能申请保护令
言语暴力也能成为申请保护令的依据。例如,身为妻子的被丈夫辱骂不检点,或是妻子嫌弃丈夫一无是处,总是拿他和其他男人相提并论。这类情况如果每天发生持续数个月,甚至是好几年,导致面对言语攻击一方受不了,想要申请个人保护令,或须出示医生报告证明自己因此产生抑郁。
其他庭令包括紧急保护令和家庭驱逐令。申请到家庭驱逐令并不意味着法庭可立即将施暴者赶出家门,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被禁止进入家中特定区域,如主卧室。
利祖安曾碰到一起个案,面对家庭驱逐令的丈夫不满安排,就站在主卧室外面对房内的妻子谩骂。当妻子拿起手机要拍下时,丈夫就走开了。
“她别无他法,只能在家装置闭路摄像机,但是日子不能一直这样过。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还是妻子搬出去与其他家人同住,直到夫妻关系没那么紧张为止。”
申请保护令不须要聘用律师,但利祖安说,征询法律意见还是必要的,不仅是准备陈词和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代表申请人在庭上,从答辩人的口中套出有利的证据。
慕塔芝建议,个人只要面对家暴就应该举报了,出现肢体伤害时更是不能默不吭声。“任何形式的家暴都应认真对待,因为这种情况往往不是偶尔的一次两次,而是一次次的发生,尤其当受害者不采取任何行动。”
利祖安则发现仍有不少人不清楚个人保护令的用途,在不确定自己遭到家暴,就想申请保护令。
“吵架时,语气不好脱口说出:小心一点,可能听起来是一种威胁,但法庭须要考虑到当时的语境,答辩人是不是不只一次这么说,成为一种行为模式了。”
至于未婚、没有亲属关系的亲密伴侣若面对另一半的骚扰或暴力对待,能通过防止骚扰法令诉诸法律途径获得保护。
病毒阻断措施期间 月均发出75份“保护令”
病毒阻断措施自今年4月实施以来,家事司法法院平均每月批准约75份个人保护令和七份家庭驱逐令。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马善高日前在国会书面答复盛港集选区工人党议员何廷儒的询问时指出,从4月至8月份的每月平均数据,与今年首三个月的平均数相似。
在4月与5月的阻断措施期间,被批准的个人保护令分别是46份和24份,家庭驱逐令则是三份和四份。这是1月至8月期间的最低数据,但这可能是人们误以为法庭服务在这段期间暂停的缘故。
另外,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书面答复何廷儒的询问时说,警方自4月以来,每月平均接获415起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
警方会对所有报案进行评估,确认是否有必要调查,超过四成的案件后来被跟进调查。这些被查案件中,约3%交由法庭审理,另有约12%案件的涉案者接获警方警告,没有被提控。
利祖安在阻断措施期间,除了发现家暴情况有所增加,也观察到有更多人申请离婚。
他说:“当中的原因之一是压力太大,家里的气氛变成了高压锅,疫情又使人们的活动受限,让压力无处宣泄。”
庭令种类与区别
■ 个人保护令(Personal Protection Order,简称PPO)
下令答辩人不准对申请人或有关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一旦确认答辩人已经或极可能对特定家庭成员使用暴力,而保护令对于这名家庭成员的保护或安全是必要的,法庭就可发出这道庭令。
■ 紧急保护令(Expedited Order,简称EO)
临时的个人保护令,用于保护申请人直至案件听审完结。发出紧急保护令的决定权在于法官。即使答辩人尚未到庭,如果法官认为有关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可能随时受到威胁,即可发出这道庭令。
■ 家庭驱逐令(Domestic Exclusion Order,简称DEO)
这道庭令禁止或限制答辩人,进入申请人或受保护家庭成员的住所或住所的部分区域。
■ 强制性辅导令(Counselling Order,简称CGO)
申请人或答辩人无须申请辅导令。法庭可自行斟酌并下令申请人、答辩人或受保护的家庭成员,接受由相关合作机构提供的辅导。违反个人保护令、紧急保护令,以及家庭驱逐令均属刑事罪,答辩人可面对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施。如果答辩人违反所发出的庭令,申请人应立即报警,警方将展开调查并决定是否提控答辩人。
■ 家暴求助热线
PAVE防止家庭暴力中心:6555 0390
传希家庭和睦中心:6449 9088
关怀家暴援助中心:6476 1482
妇女行动及研究协(AWARE):1800-777 5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