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识法
某天傍晚,小明在公园里散步时,看见前面一名骑着脚踏车的男子,口袋里的钱包掉出来。
小明快步上前捡起钱包,想要交还给男子,却发现对方已不在眼前。当时公园里有好些脚踏车骑士,他一时难以准确辨认物主。
小明打开钱包一看,里头装有不少现金,也有一张身份证。眼见当下追不上该名骑士,小明念头一转,将钱包里的现金悄悄塞进自己的口袋里……
路不拾遗的道理人人都懂,而在公共场所拾获他人财物,无论是区区一元,还是1000元,若不物归原主并占为己有,或已构成触法行为。
本期《说法识法》邀请Abbots Chambers LLC的吉诺星(Gino Hardial Singh)律师和鸿鹄律师事务所(Bird & Bird LLP)的王正律师,
讲解在公共场所拾获他人财物,应如何妥当处理。
在路上捡到属于他人的钱包或手机,这个行为本身并不犯法,但一旦产生占为己有或变卖牟利的想法,就可能触犯不诚实盗用财物的罪名。
王正律师指出,要证明不诚实盗用财物(dishonest misappropriation of property)的罪行,必须考虑四个要素,即案件涉及可移动财物、财物不属于被告、被告盗用财物或将财物转为己用,并且在处理失物时有不诚实意图。
所谓可移动财物必须是有形体,并且不是固定在地上的,例如钥匙、钱包和珠宝等。
换句话说,捡起他人财物是中立的行为,不过,当找到财物的人可以在合理条件下找到失主,却不这么做的时候,就可构成盗用行为。
根据刑事法典第403节不诚实盗用财物的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长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王正解释说,公众不应简单地认为在街上或公共交通上找到的物品,就是属于他们的。
■应采取合理手段找出失主身份
若捡获他人财物,应该采取合理手段,找出失主的身份并归还财物。“比方说,你在街上发现一个钱包或一台手机,这些物品可能拥有帮助你找到物主的资料,例如身份证、联系电话等。”
他指出,公众可将这些财物直接交到警局,但不是非得这么做,也可以试着直接把财物还给失主。“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乘客不小心把物品落在德士上时,德士司机会联系乘客并把物品归还给他们。”
为了方便失主回到原来的地点寻找失物,公众也可把捡到的物品交给该场所的职员,例如商场里的保安人员、地铁站的职员等。若在德士上发现失物,也可交给德士司机。
吉诺星律师说,假设这些场所的工作人员在收到失物后,竟偷偷占为己有,他们就得负上刑事责任,而把失物交给他们的公众则无须为此负责。
吉诺星指出,不诚实盗用财物属于不可逮捕的罪行,受害者发现财物丢失可报警,警方若有理由相信是某人干案,就会将其逮捕并没收涉事财物,最终归还给原有物主。
就算被告被捕时,涉事财物已不在身上,在刑事诉讼中,被告被要求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仍是相当常见的。在被告被判刑时,不归还涉事财物也会是一个加重刑罚的因素。
若受害者有意采取民事诉讼途径,则可向律师寻求法律咨询,如果能够证明因被他人盗用财物而造成损失,或可入禀民事法庭要求赔偿。
如果财物的主人已故,但有人仍在知情的情况下不诚实盗用这些财物,就属罪加一等,抵触刑事法典第404节,不仅可面对最长三年的牢刑,也可能被罚款。如果干案者当时还是以佣人的身份受雇于财物的主人,其牢刑更是可能长达七年。
此外,不诚实盗用财物、偷窃和失信(criminal breach of trust)这三种罪行,一般容易令人混淆,其实主要差别在于被告最初如何占有财物,以及何时形成滥用财物的不诚实意图。
王正一一解释说,在不诚实盗用财物的情况下,被告原本只是在地上发现一个钱包,属于中立行为,但他随后产生不诚实意图,将钱包占为己有,没有试图物归原主。
在偷窃案中,被告从一开始就居心不良,主动从他人身上盗取财物。
至于失信案,被告则是受人委托保管财物,例如公司把产品委托给职员,或者有人把钱委托给朋友等,但受委托的人随后滥用了这份信任,不诚实使用或处理该财物。
不诚实意图 换来牢狱之灾
女子在商场厕所捡到另一名顾客留下的手机,被物主当面质问还矢口否认,暴露其不诚实意图,结果被判坐牢一周。
若要将某人定罪,该如何证明他是否有不诚实意图?王正指出,这得根据案情酌情评估。“比方说,被告已被清楚告知涉事财物属于其他人,却选择不归还,这就有助于确立不诚实意图。”
去年一起案件中,一名女子在厕所找到另一名女顾客留下的三星手机,心生贪念,把价值上千元的手机收进口袋。当失主再次返回厕所,却找不到手机时,便向保安人员求助。
当时媒体报道的案情显示,根据电眼画面,事发时只有被告和失主在差不多同样时间进出厕所。失主认出被告是其中一家商店的职员,于是前往该店找被告问个究竟,但被告否认拿了她的手机。
原本不愿承认罪行的被告,在事发的10天后决定自首,之后在法庭上承认一项不诚实盗用的控状,被判坐牢一周。
在另一起发生在2008年的案件中,一名德士乘客在车上留下价值超过1万1000元的物品。德士司机发现后,把其中一些物品收了起来,另一些则拿去卖掉。
王正指出,德士司机将这些物品卖掉的行为,清楚地说明了他的不诚实意图,因为他没有合理理由会认为这些在车上找到的物品就是属于他的。该名德士司机过后被判坐牢三周。
一般而言,把捡到的失物交给警方,普遍被视为是最实际的做法。
2011年,一名40岁马来西亚籍男子在金沙赌场的地上捡到一个钱包,并把钱包带到厕所去。他被指把钱包里的150元现金占为己有,并把钱包和里头的证件丢掉,钱包没有被寻回。男子后来被判有罪,罚款2000元。
当年担任高庭法官的庄泓翔在驳回有关上诉申请的判词中就曾建议,捡到失物者应把失物交给警方,因为这是最好和最实际的做法,履行了个人找出失主的责任,避免刑事罪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