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强调,说到底红毛丹树是生长在起诉人的土地,而非答辩人的土地上,诉方无法以树根蔓延至毗邻土地下来作为占有土地的理据,这在法律上无法成立。
洋房屋主声称40年前在家后院种下几棵红毛丹树,如今树根已生长至毗邻土地下,根据反向拥有权法律,树根所“侵占”的毗邻土地应归他所有。屋主入禀高庭要求法官把土地判给他但被驳回。
起诉人许亚坚在1979年买下大学路(University Road)115号的土地,在土地上建了一栋洋房。他所要争取的毗邻土地属于鸿福实业子公司Yat Yuen Hong Co Ltd,面积约64.5平方米,形状细长的土地上没有盖任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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